2015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问答(2)
八、如果具有省、市垂直管理机关或省属单位公务员身份满5年了,还想报考今年的公务员,其两年基层工作经历如何认定?
答: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税等系统人员,在设区的市级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经历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县级局(区级分局)的工作经历可作为基层工作经历。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人民警察在支队所属的大队及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视作基层工作经历;省属监狱、司法行政单位的人民警察在分监区(分监狱)、大队工作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监狱、司法行政单位科室工作的,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市垂直管理机关或市属单位公务员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认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中小学教师、委培生可否报考?
答:可以。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若未按要求报告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十、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人员可否报考?
答:在2015年2月28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十一、本次招考对学历有何具体要求?
答:(1)本次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为大专以上;(2) 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的,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3)报考省级机关的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
报考市以下机关的学历等条件,由各市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根据用人机关招考专业(职位)要求研究确定。
十二、招考计划中要求党员的,预备党员能否报考?
答:可以。
十三、公告中提到的“大专以上”、“两年以上经历”是否包括大专、两年?
答:公告中要求为**以上的,均含**,即**及以上;**以下也同理。
十四、具有较高学历人员报考学历要求较低的职位时,如何认定?
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和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学历要求较低的职位时,不限生源和户籍,但须符合该职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如考生甲具有法律专业的本科学历和哲学的硕士学历、学位,那么他可以报考要求法律专业和本科学历的职位,也可以报考要求哲学专业和本科学历的职位,但不能报考要求法律专业和硕士研究生的职位。
2015年应届毕业生报考学历要求较低的职位时,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同时提供较低、较高两个学历层次学历(硕士以上研究生还须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不能正常毕业的,不得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十五、党校学历是否可以报考公务员?
答:报考人员的学历须为国家承认、由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成人教育机构负责发放。取得省级以上党校核发的函授学历的人员也可报考;持设区的市级党校核发的党校学历的,须在报考前经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审查认定是国家承认的学历后,方可报考。
十六、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可否报考公务员?
答: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政府同意,可自主颁发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若符合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公务员。
十七、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学历如何认定,能否报考公务员?
答: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其学历与大学专科同等。该类人员可以报考符合专业要求,学历要求为大专的职位。
十八、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经商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三种情况可以报考:
(1)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总政治部下达的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2)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士兵、干部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3)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函授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函授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
上述人员,就读期间为现役军人的,在报考公务员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当年参加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报考公务员时须提供录取通知书或招生办出具的证明。
十九、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如何报考?
答: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浙江省公务员,须在资格复审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址:www.cscse.edu.cn)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同时符合《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浙考生的学历、学位认证可以委托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电话:0571-88394819)代为办理。国外、境外留学人员即使在2015年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书)的,也不能作为应届生。
二十、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答: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属于《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第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十一、考生报考时,是否只需要了解省里公告规定的范围、对象、资格条件等?
答:各市、县(市、区)对于招考的范围、对象、资格条件等有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请广大考生报名时要认真对照报考职位所在地的招考公告。
二十二、2015报了四级联考职位的,还能兼报紧缺职位公务员招考吗?
答:2015年紧缺职位公务员招考、特警招考和四级联考同时开始报名工作。考生只能选其中之一报考,不得兼报。
二十三、已经报名参加浙江省选调生村官考试的人员,能否报考本次公务员招考?
答:可以。
二十四、未在2015年3月16日0时—3月21日17时注册报名的人员,能否在3月26日0时—3月31日24时再次报名?
答:不能。注册报名的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0时—3月21日17时,报考人员在考录系统(gwy.zjhrss.gov.cn)注册并选择职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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