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 共招1316名
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我区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织实施2015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共131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
(一)2015年3月25日之前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人员。
(二)以下六类人员报考不受宁夏户口限制:
1.在宁夏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
2.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3.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
4.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5.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且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职位的人员;
6.父母、配偶于2015年3月25日之前取得宁夏户籍的人员。
生源地是指报考人员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前的常住户籍所在地。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仍在禁考期的人员;
5.2013年以来参加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后自愿放弃,目前仍在两年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自愿放弃或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目前仍在三年禁考期的人员;
6.经考试录用未满五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7.现役军人;
8.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5届应届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定向培养生、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9.全区统一招录的服务期未满的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人员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人员;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龄18至35周岁(1979年3月25日至1997年3月2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4年3月25日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以下简称《职位表》)为准;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报考人员,可以主修、第一学历(学位)专业报考,也可以辅修、第二学历(学位)的专业报考。
(七)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报考要求“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职位,须曾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累计满两年。
2.报考面向“三项目”人员定向招考职位,“三项目”人员必须在宁夏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服务期满“三项目”人员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五年,即必须是2010年及以后服务期满的人员可以报考定向职位。凡在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中已享受过“三项目”定向招考(聘)政策并被录(聘)用人员,不能再享受定向招录政策。
3.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自侦部门检察官助理职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适用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报考上述职位也参加笔试。
4.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系统(以下简称“政法系统”)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职位的,须体能测评合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者还应当符合《职位表》中各招考职位设置的相关资格条件。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基层工作经历年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提供职位要求的学历及学位证书时间、“三项目”服务期满时间、“退役大学生士兵”退伍证签发时间等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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