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辽宁省交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3)
(七)考察
重点对应聘者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考察人员进行资格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取消应聘资格的,应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应聘者。
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实施递补。如需递补,由省交通厅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按笔试、面试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确定递补人员在7日内完成。
(八)公示与聘用
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拟聘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为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待调查核实后确定处理意见。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否则取消聘用。
三、其他事项
1.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如应聘者弄虚作假或个人条件不符合申报岗位要求,随时发现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
2.应聘者如不按规定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及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3.专业条件参照《2015年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执行,如考生所学专业未被列入上述《指导目录》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
4.已取得较高层次学历的应聘者,在报考较低学历层次要求为起点的岗位时,其较高层次学历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要求有所差别,但其专科或本科所学专业符合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的,视为符合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条件要求。
5.本次招聘为定岗招聘,应聘者被聘用后即需在应聘地长期工作,其住宿问题由个人自行解决,今后亦不受理因个人原因提出的系统内调动申请。
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015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xls
201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