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宿迁市宿豫区公办学校教师招聘简章(2)
3.网上打印准考证
通过缴费确认的报考人员于2015年6月30-7月2日08∶30—17∶30到宿迁市考试鉴定网(www.sqrsks.com)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0527-84353881)联系。
(三)笔试
笔试由宿豫区人社局和教育局共同组织,考试的内容为报考岗位专业知识及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学、心理学、师德规范等,笔试成绩在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jssq.hrss.gov.cn/)公布。
笔试时间:2015年7月4日09:00—11:0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本次公开招聘各环节的考试(含笔试、面试等所有考试),考生成绩不低于该项考试卷面总分60%的为合格,否则,取消进入下一阶段程序的资格。
各环节的考试成绩均以百分制的形式计算、合成、公布。
(四)资格复审与面试
1.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岗位招聘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组织面试。
2.资格复审时间:2015年7月8日-9日08:30—17:30。
3.资格复审地点:宿豫区教育局一楼大厅。届时考生应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各种材料,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2015年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委培生、定向生、联办生还须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在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留学归国人员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材料),1寸照片2张,以及岗位要求的其它材料(要求具有教师资格证的,须提供教师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查,对不能按上述要求按时提供所有有效证件材料原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因考生本人原因导致无法通知、联系到考生的,责任和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网上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资格复审不合格、考生放弃资格复审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为防止资格复审无限期递补,届时将规定递补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4.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在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jssq.hrss.gov.cn/)公布。
5.面试准考证领取时间、地点以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jssq.hrss.gov.cn/)公布通知为准,同时缴纳面试费100元/人。
6.面试由宿豫区人社局和教育局组织。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内容为说课和答辩,面试最低分数线为60分。小学音乐、体育、美术、学前教育、数控专业课教师和建筑专业课教师岗位须加试专业技能测试。有专业技能测试的岗位待面试结束后即刻进行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内容根据学科特点确定,分值为100分,最低分数线为60分。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综合成绩。对于报考有专业技能测试岗位的考生,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3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3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综合成绩。
(五)体检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无专业技能测试的岗位面试成绩也相同的,另行组织考试确定;有专业技能测试的岗位按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也相同时,另行组织考试确定)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并在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http://www.jssq.hrss.gov.cn/)公布体检人员名单。同等条件下在宿豫区服务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支教人员优先。
体检工作由宿豫区教育局统一组织,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不合格或其它原因出现缺额的,在本岗位面试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费用自理。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宿豫区教育局组织考察,考察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考察结束前,考生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考生为社会在职人员的,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无经济问题证明;考生为已婚人员的,须提供县(区)级及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未按时提供上述所有证明材料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七)公示
考察工作结束后,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jssq.hrss.gov.cn/)公示7个工作日。
在考察、公示、聘用审批阶段因不符合政策规定被取消考察、被聘用资格,或考察结果不合格,或考生主动放弃被聘用资格而出现缺额的,在本岗位面试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审批后,因各种原因再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八)聘用审批
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服务期不少于3年)。服务期内,聘用人员不得调动,未满服务期的离职人员须承担违约责任。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各种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