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贵州黔南罗甸县政法系统下属事业单位招聘40人公告(3)
六、考试
此次公开招聘需进行体能测试和面试,体能测试和面试由罗甸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一)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项目由罗甸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参照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标准》设定。体能测试设最低合格线,测试未达最低合格线的,体能测试认定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二)面试
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均进入面试环节。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三)其他事项
1、体能测试、面试的时间、地点将在《准考证》中注明,考生务必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如因考生本人未阅读《考生须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2、考生须同时持个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其他证件不能替代。证件不齐的,不能进入考场。
3、报考人员须参加完本简章规定所有项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何一个项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4、应试准考证由罗甸县招聘办统一制作,并组织发放。领取应试准考证时间另行通知。应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详见《准考证》。
(四)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七、体检
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拟进入体检考生综合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由罗甸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组织试题加试,直到分出名次为止。体检不合格者不列入考核对象。体检必须在罗甸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指定的医院进行,其他医院的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经罗甸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进一步检查一次,并对特殊情况进行研究处理。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经罗甸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罗甸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须报罗甸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将按空缺职位考生面试成绩由高至低递补,递补考生面试成绩不得低于空缺职位考生面试成绩的平均分。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由罗甸县招聘办另行通知。
八、考核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有无需要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以户籍所在地现实表现为主。考核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核工作由罗甸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从招聘工作组中抽人组成考核组具体负责实施。考核组由2人及以上组成,在考核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核材料,做出考核结论、提出聘用建议意见。考核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在考核中发现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不合格,由考察单位报经罗甸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的,空缺职位将按空缺职位考生面试成绩由高至低递补,递补考生面试成绩不得低于空缺职位考生面试成绩的平均分。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有犯罪前科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3、有政治、严重经济问题或其它问题的;
4、组织纪律涣散被处分的;
5、符合本简章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人员;
6、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7、经罗甸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九、拟聘用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拟聘用公示
经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罗甸人力资源网、罗甸县人民政府网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若有举报并经查实确有严重问题影响进入下一环节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一时尚难查实的,暂缓进入下一环节,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按简章规定程序执行。
(二)聘用审批
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有关规定,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聘用审批手续。被聘用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新聘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在新单位正式聘用前,须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新聘用人员在罗甸县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或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县直部门工作人员违约金以3.5万元人民币为基数,服务期每减少一年的,在违约金缴纳基数上每年增加2000元,累计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新聘用人员应按聘用单位要求按时报到,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超过规定报到时间20天仍未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对不予聘用、被取消聘用或放弃聘用所空缺的职位,不予递补。
新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身份及相关的保险事项按国家及贵州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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