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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336名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3)

2016-01-13 09:58  |  江苏人事考试网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六)面试

  面试的程序、标准、题本由省统一确定,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未形成竞争的职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七)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考生总成绩。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报考人员总成绩相同时,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仍相同时,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按照《省委组织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遇有不合格者,在报考同职位的合格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四、公示录用

  考察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 (www.njrsks.net)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由于公示后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出现计划缺额时,按该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被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录用审批部门发给录用通知书。2016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新录用人员,需与我局签订就业协议,明确最低服务期五年,并参加南京市公安局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考核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

  本简章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公务员局、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考录政策咨询:(025)68788082、83638141

  考务技术咨询:(025)83151200

  市公安局咨询:(025)84428855、(025)84462780

  高淳区人社局咨询:(025)57338710

  附件: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公 务 员 局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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