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省省直事业单位社会招聘1225人公告(2)
七、其它事项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录)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现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此次招聘。上述人员在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或单位及组织人社部门)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未能提供的或出具书面证明时间在规定日期之后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三)加分条件。根据有关政策,报考少数民族事务类岗位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我省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以及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仅限乡及以下学校、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人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加分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退役士兵、各类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条件。
(四)2016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提供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证书,否则取消招聘资格。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符合报名条件,但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学习且在2016年7月31日前不能毕业的考生,不得报考。
(五)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的2016年应届师范类毕业生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六)总成绩并列处理。如考试总成绩有并列的,先按招聘条件中的优先条件确定;优先条件无法确定的,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成绩高低确定。
(七)户籍、年龄的时间认定。符合我省户籍条件考生,在我省落户时间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考生年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如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80年4月19日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八)招聘岗位的专业类别划分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以及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执行。以上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各类新专业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经招聘机关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九)此次招聘计划表二、表三、表四中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的招聘计划由大学自主组织招聘,招聘计划若有变动,最终以大学门户网站发布的招聘计划信息为准。青海民族大学的招聘岗位参加此次统一报名,报名时间适当延长;青海大学和青海师范大学招聘岗位的报名时间请关注大学门户网站发布的相关招聘信息。
(十)其它相关要求,请考生务必详细查看《2016年青海省省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指南》。
(十一)公开招聘期间,考生应当随时登录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详细了解招聘全过程的有关通知要求;报考“考核聘用”岗位的考生须随时登录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等渠道发布的相关信息,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不再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十二)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招聘政策规定执行。
招聘咨询电话:
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电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咨询热线电话:12333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
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考务部)
招聘监督电话:
省委组织部:0971-8482474(干部五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971-630447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15日
附件:1、2016青海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表(不含三所高校)(点此链接)
2、青海民族大学2016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点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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