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三明建宁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51人公告
2016年三明建宁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51人公告已发布,本次福建事业单位招聘报名时间: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8月1日。
2016年三明建宁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51人公告
为优化我县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根据三明市人事局印发《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的通知》(明人〔2006〕257号)和《三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明人发〔2012〕33号)精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决定建宁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32个事业单位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择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9名。经市委组织部核准,受县委组织部委托,建宁县青少年宫等2个事业单位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择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人数
2016年我县事业单位计划招聘工作人员51人,具体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详见《2016年建宁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二、报考条件及要求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4.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职业(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及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6.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各项资格条件;
7.年龄满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即在1985年7月26日至1998年7月26日期间出生),部分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具体招聘岗位中要求的年龄为准;
8.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或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未满5年的人员,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考试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此外,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二)具体要求
1.岗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是指考生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于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且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后所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
2.留学归国人员、香港或澳门地区学习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3.通过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而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考生,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关证明;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4.专业条件设置为“××类”的岗位,所学专业符合《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16年)》中“××类”所列专业的报考者方可报考;将专业条件设置为具体专业名称的岗位,报考者所学专业与所列专业一致者方可报考;取得双学历(位)的报考者可以选择符合招聘岗位专业条件的任一学历(位)报考(有学位要求的,其学历、学位均须与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对应)。考生专业的确认,以毕业证书所署的专业为准。
5.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6年7月26日前取得(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放宽至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招考岗位要求的其它专业证书、资格证书等,报考者必须在2016年7月26日前取得或已通过考试,通过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须在面试前资格复核时,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及是否通过考试的结论。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或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者,取消聘用资格。
6.岗位信息表“招聘对象”栏中注明“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16年7月26日,报考该岗位的考生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1)基层工作经历的范围
招聘岗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的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事厅发〔2010〕59号)界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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