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绵阳市考录公务员(参公人员)公告 243人(3)
(三)面试
面试时间暂定为2017年2月24日至27日。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同时按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面试具体事项将在四川人事考试网或绵阳人事考试网上另行公告通知。
(四)考试总成绩
面试后,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折合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折合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拟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我市本次公招其他达到面试开考比例的职位进入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折合总成绩+面试成绩×30%(成绩均不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五、体检、考察及公示
(一)体检
体检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实施体检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将组织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
(三)公示
拟录用人员确定后,将在四川人事考试网或绵阳人事考试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成绩、拟录用职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一次;因体检合格后放弃、考察、公示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不再进行递补。
六、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其中,此前已报考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报考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以招考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报考单位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并记入考生档案。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考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两年。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得借用(调)。
(三)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4〕30号),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其中,通过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含试用期)。
七、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将全程监督此次考录工作,各招录机关、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和组织人社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均要切实加强监督。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录用资格,并按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 本公告由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