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3)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考录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考录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17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公安厅 (025)83524151、83526135
省公务员局 (025)83236151、8323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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