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黑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接收地方普通高等毕业生25人公告(2)
4、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和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5、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6、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7、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纪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四、接收程序
(一)报名。从2017年起,公安边防部队使用统一的接收工作网络平台,网址为:www.gabfzs.com。网上报名时间为1月9日至1月22日,逾期不予受理。符合接收条件并志愿入警者,请登录公安边防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平台(http://www.gabfzs.com/),根据网站提示在报名时限内完成网上实名注册和报名。
(二)资格审查。根据个人报名材料,总队对报名考生毕业院校性质、专业类别、学历层次、在校成绩、年龄、性别、地区分布等进行审核和筛选。资格审查结果可通过“接收工作平台”查询,不再另行告知。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报名资格,并通报所在院校。
(三)知识能力考试。资格审查通过后,公安部将统一组织进行知识能力考试,即笔试(含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测查。
(四)政治审查。通过审查接收对象档案,走访接收对象所在学校学生管理、保卫等部门,主要了解和掌握接收对象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生活作风、学业成绩等情况。
(五)草签就业协议。符合接收条件并通过考察考核和综合测试的,初步列为拟接收对象,由总队根据接收计划综合衡量、择优确定并草签接收协议。
(六)档案复审。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组织对拟接收对象的个人档案进行集中审查。
(七)集中培训。入警培训不少于6个月,主要进行入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军事技能训练、部队建设常识以及边防业务等方面的学习培训。
五、职级待遇和分配去向
(一)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警时间从当年 6 月 30 日算起。经培训合格后任命为武警现役警官或专业技术干部(大专毕业生任命为正排职、少尉警官;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中尉警官,硕士研究生任命为正连职,上尉警官)。
(二)入警满2年、现实表现好、志愿长期在部队工作的大学生干部,鼓励和支持其继续学习深造。入警前已考取研究生且保留入学资格的,可在保留资格的有效期内安排返校学习。
(三)按照任命的职务等级确定工资标准,每年定期增资一次,并随着职务和警衔的晋升而增加。
(四)享受现役干部公费医疗待遇和军人职业保险、住房分配或住房补贴等。
(五)符合随军政策规定的,即可办理配偶、子女随军随队手续。
(六)未婚的每年享受 30 天探亲假,已婚且夫妻两地分居的每年享有 40 天假期;已婚且夫妻同地的,除正常节假日外,每年享受 20 天的公休假。
(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带薪离职培训、进修、休假、探亲、治病疗养。
(八)黑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律安排到乡、镇基层边防派出所、机动中队和边防检查站执勤业务科工作,在基层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
六、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一)复审复查淘汰。接收对象应按规定的时间报到。公安部政治部将会同边防管理局对接收对象学历学位、身体条件、档案材料、考试成绩等进行复审复查,对不合格者退回原学校。对已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总队有权将其退回学校:
1、毕业生采用欺骗、隐瞒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