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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云南公务员考试法检系统考试大纲(2)

2017-03-10 09:08  |  云南公务员局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四、专业科目考试内容

第一 法理学

  基本要求:准确把握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法律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能够运用法学理论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分析法律问题。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的定义 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 法的特征 法的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 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四节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

  第五节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六节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竞合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第七节立法

  立法的定义 立法权限 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 立法程序

  第八节执法

  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第九节司法

  司法的含义与特点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十节守法

  守法的含义 守法主体 守法的目标与要求

  第十一节违法

  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

  第十二节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十三节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含义、特点和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及位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例

  第十四节法治与法制

  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节法与政治

  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治的联系与区别 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

  第十六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含义和内容 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第二宪法学

  基本要求: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准确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第三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的内容 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五节宪政

  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六节国体

  国体概述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第七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第八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第九节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第十节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 候选人的提出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第十一节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第十二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十三节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和国籍 公民与人民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权与人权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第十五节国家机构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的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责

  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 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第十六节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七节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方式 宪法修改的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十八节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 宪法实施的条件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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