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湖北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7499人公告(2)
四、专业科目考试
部分需要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专业科目考试设置情况及相关事项将在湖北人事考试网公布。
五、面试
(一)面试前资格复审
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前,由各招录机关在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从笔试折算成绩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组织资格复审。
凡放弃面试资格复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与报名注册的信息严重不符、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同职位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折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面试前公开调剂
资格复审结束后,达不到1∶3竞争比例的职位,须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及公告,可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
职位调剂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调剂在考试科目相同的职位之间进行。参加调剂人员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合格分数线且符合拟调剂职位的资格条件。已经入围面试资格复审的考生,均不得参加调剂。调剂入围人员须由招录机关组织资格复审。
调剂后,对招录计划与报考人数仍然达不到规定竞争比例的职位,除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开考的艰苦边远地区、党政紧缺人才及特殊涉密等职位外,一律取消、合并或按比例核减招录计划。
(三)参加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面试公告发布后,考生放弃面试的,取消其面试资格,不再进行递补,因考生放弃面试导致该职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该职位可正常开考。对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平均分的,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
(四)综合成绩折算
考生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折算。
不组织专业科目笔试的,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成绩×0.55+申论试卷成绩×0.45)×0.5 +面试成绩×0.5。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成绩×0.40+申论试卷成绩×0.30+公安专业科目考试×0.3)×0.5+面试成绩×0.5。
其他组织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成绩×0.55+申论试卷成绩×0.45)×0.4+专业科目笔试×0.2+面试成绩×0.4。
遴选选调生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成绩×0.55+申论试卷成绩×0.45)×0.3 +面试成绩×0.7。(组织专业科目考试的,按上述组织专业科目考试的计算公式折算综合成绩)
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试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综合成绩=综合知识测试×0.5 +面试成绩×0.5。
六、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监狱机关、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面试结束后需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标准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每项体能测评成绩由考生当场签字确认。
七、体检和考察
体检、考察人员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部分省直单位和从村(社区)干部中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职位按计划录用人数1∶1.5差额确定,其他职位等额确定。
(一)体检。体检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强制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以及检验检疫、安监等职位,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二)考察。考察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和《湖北省2017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考察前,考生要提交个人自传,考察组结合考生个人自传全方位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加强对考生“德”的考察,重点突出考察考生的政治立场、政治思想、政治品质和品德修养,同时对考生参加国家法定考试的诚信记录、银行个人征信记录、法院被执行人信息记录等各类诚信信息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况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情况作为决定拟录用的重要依据。曾在公务员考试中有录用后拒不报到、试用期内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等不诚信行为的,曾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考察不合格。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由招录机关根据用人需要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由招录机关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