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省海东市社会招聘中小学教师和医护人员321人公告(2)
七、体检考察
进入体检范围人员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进入考察资格,空缺岗位按照该岗位的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考察工作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
八、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并进行调查核实。报考人员在体检、考察、公示期间主动放弃或公示无异议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将影响今后参加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九、加分政策
(一)参加在青“特岗教师”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包括青南计划)、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仅限乡及以下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人员)、到农村任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并且考核合格者,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经验证后,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二)临聘教师报考中小学校教师岗位的,经验证后,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
(三)报考民和、互助、化隆和循化四个民族自治县岗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经验证后,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符合以上加分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四)加分审核须知
1.2016年的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退伍证、毕业证;2015年及以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退伍证、毕业证及在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证明。
2.2013年及以前招聘的“特岗教师”须在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开具任中小学校特岗教师以及未纳入中小学校编制的证明,并到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审核确认。2014年招聘的“特岗教师”须在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开具在职中小学校特岗教师,以及2年年度考核结果的证明,并到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审核确认。
3.教育和卫生见习岗人员是指:根据《关于<青海省教师见习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教师〔2010〕37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2010年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见习岗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卫人〔2010〕53号)文件规定,由市州组织招聘的在乡及以下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见习岗位人员。属于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的考生,由所在单位(学校或卫生院)出具证明,并到当地县级教育局(或卫生局)和人社局审核,再到所属市州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时还要提供各市州招聘分配的相关文件。虽然是卫生见习岗人员,但见习未满2年在医改期间纳入同工同酬的人员不享受加分。
4.属于“村官、三支一扶”的考生,服务期满的凭身份证、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加分;服务期未满的,由村委会(或服务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到当地县级人社局审核,再到所属市州人社局审核,最后到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开具服务满2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相关证明。
5.属于“西部志愿者(含青南计划)”的考生需到团省委,开具服务满2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相关证明和服务证等材料。
6.考生特别注意:属于享受少数民族加分条件的考生(指报考民和、互助、化隆、循化四个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不需要在7月5日-7月7日到现场进行加分审核登记。我们将采取先直接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进入面试后再进行现场加分资格审查的办法处理。
十、有关政策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聘(录)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现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招聘。上述人员在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或单位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7月4日前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未能提供的或出具书面证明时间在规定日期之后的取消招聘资格。
(三)专业的认定。招聘岗位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具体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招聘岗位所需专业。专业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以及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执行。出现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各类新专业,若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经招聘机关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可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