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下半年甘孜州公安机关考试录用316名人民警察公告
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甘 孜 州 公 安 局
甘 孜 州 林 业 局
甘 孜 州 公 务 员 局
关于2017年下半年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公务员局同意,甘孜州2017年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316名(地方公安机关265名,森林公安5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及名额
共316名,其中 公安特警114名、普警151名、森林公安51名。具体职位情况见《2017年甘孜州考试录用人民警察职位表》。
二、招考对象和范围
招考对象:2018年高校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不含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考。其中,2018年高校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报考者本人自负。
招考范围:报考所有职位的人员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户籍不限,本科学历户籍限本省常住户口或生源地,大专及以下学历限本州常住户口或生源地。甘孜州藉退役士兵或在甘孜州服役2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报考相应职位不限户籍。
三、招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5.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6.符合招录人民警察规定的政治条件。
(二)年龄条件
18周岁以上。报考特警职位的人员不超过25周岁(1999年8月17日以前出生,1991年8月17日以后出生);报考其余职位的人员不超过30周岁(1999年8月17日以前出生,1986年8月17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不超过35周岁(1999年8月17日以前出生,1981年8月17日以后出生)。
(三)身体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同时在考察过程中一经发现考察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参与、支持、资助民族分裂活动的,参与和支持打、砸、抢、烧等违法活动的,包庇、窝藏、纵容各类违法人员的,捏造、散布破坏社会稳定谣言和虚假信息的;
2.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在高等教育期间被开除学籍、被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3.曾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或者曾参加过涉黑涉恶、黄赌毒违法犯罪团伙,或者参加过邪教非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过认定或处理的;
4.被公安机关采取过刑事强制措施、曾受过刑事处罚、构成犯罪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司法拘留、近5年曾受过行政拘留的;
5.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和政审,录用后可能对人民警察队伍忠诚可靠有危害的;
6.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历史清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1)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正在监所服刑、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
(2)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或者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3)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中有证据证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8.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9.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
10.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11.现役军人。
(五)报考人员必须在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等有关证书。
(六)报考白玉县、稻城县、巴塘县、道孚县、炉霍县、色达县、石渠县、得荣县、雅江县、丹巴县森林公安局需加试藏语口语测试职位的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藏语口语测试(详见本公告第四条:报名及资格初审),要求具有康巴语口语(丹巴县森林公安局所有职位藏语口语测试为丹巴县革什扎本土藏语言口语)能力,口语测试合格者,方可登录指定网站进行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