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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2)

2019-03-08 10:27  |  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  |  责编:徐珂 点击收藏

第三章 考录规则

  一、报名

  2019年3月8日(周五)9:00至3月14日(周四)17:00,报考者登录“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http://www.fjkl.gov.cn/),进行注册、提交资料、上传照片、缴费。

  报考保密机要职位的,在上述时间期限内,应与招录单位联系,按照招录单位通知的要求,进行现场报名。

  报名费标准为50元/科目·人。报考者应先缴纳报名费,才能进入资格审查环节。

  每位报考者只能成功报考1个职位。通过资格审查、报考成功后,不可改报其他职位。

  二、网络报名阶段的资格审查

  网络报名阶段(含现场报名)的资格审查(简称“初审”)工作主要由招录单位负责,部分设区市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审查。需要对招考职位条件等相应信息进行咨询的,可直接与招考职位表对应的招录单位联系,咨询电话详见《招考职位表》中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一)查询初审结果的时间

  报考者可在缴费成功次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后,登录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二)初审不合格的主要情形

  1. 报考者不符合职位的招考条件,如专业条件、基层工作经历等;

  2. 报考者提交的个人信息不全,审核人员无法对报考者的基层工作经历、服务期、回避情形等情况进行判断,需要退回补充后再进行审核;

  3. 报考者已上传的照片不合格,需要按规定的格式重新上传。

  注意:若报考者所学专业不在《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19年)》中或认为本人专业与招考职位所设专业属于相近相似的,报名时可在报考界面的“备注栏”里填写本人所学专业主干课程名称,并按照招录单位要求,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供审核。

  (三)申诉审核

  报考者对“专业条件不符”的情形,可以进行申诉,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裁定。

  申诉通道开放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上午9:00至3月18日下午17:00。

  申诉审核仍未通过的,不能再报考该职位,可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改报其他职位。

  (四)申请“申诉”应注意的事项

  申诉审核一般只针对“专业条件不符”的争议;

  因个人信息不全没有通过初审的,可在个人信息补充完整后,再申请进行资格审查,不必申请“申诉”;

  申诉理由应尽量简洁明了,不需要大段粘贴政策文件或专业目录原文。

  (五)未通过初审的,报名费全数退还。

  三、职位的开考比例

  (一)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处理办法

  职位招考人数与通过报考资格审查人数的比例要达到1:3。达不到1:3比例的,原则上不开考或等比例缩减招考人数。

  取消开考的职位,其报考者可在规定时间内重新选择报考职位。放弃报考的,报名费如数退还。个别职位招考人数较多,但总的报考比例不足1:3的,应等比例减少招考人数。

  不开考和减少招考人数的职位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二)不限开考比例的职位

  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镇职位和属于急需紧缺专业职位的可不设置开考比例,有人员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即可开考:

  1. 重点县:永泰县;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泰宁县、建宁县;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2. 急需、紧缺专业的职位:政法机关“狱医”“法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以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位。

  (三)乡镇职位

  编制在乡镇且按国家规定可享受乡镇津贴的职位。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在乡镇一级的基层站所(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财政所等)职位不属于乡镇职位。

  四、公共科目笔试

  (一)科目设置

  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职位相应标明A类或B类,其中,A类职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报考乡镇(街道)A类职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乡镇机关)》。

  (二)考试内容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和资料分析。该测验全部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

  考试范围和题型,请参阅《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三)参加笔试的注意事项

  1. 必须带齐准考证、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考试前遗失身份证的,可持公安部门出具的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若持其他与报名时填报的法定证件类型不一致的证件,造成考生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后果自负。

  2.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报考者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

  3. 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至座位。

  4. 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5. 不得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6. 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7. 报考者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

  (四)成绩查询

  2019年5月24日后,报考者可凭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查询本人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五)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倾斜政策

  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招考职位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予以政策倾斜:

  永泰县;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泰宁县、建宁县;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省直机关直属单位在上述县的职位。

  上述职位要求在本县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六)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1. 少数民族报考者报考少数民族自治乡机关、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或面向少数民族招考的,其笔试总成绩按照所报考职位公共科目总分的10%加分。其中,A类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科目各加10分;B类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加10分。

  2. 我省的少数民族自治乡有:

  福州市:罗源县霍口畲族乡、连江县小沧畲族乡

  三明市:永安市清水畲族乡、宁化县治平畲族乡

  泉州市:惠安县百崎回族乡

  漳州市:漳浦县湖西畲族乡、漳浦县赤岭畲族乡、龙海市隆教畲族乡

  龙岩市:上杭县官庄畲族乡、上杭县庐丰畲族乡

  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霞浦县盐田畲族乡、霞浦县水门畲族乡、霞浦县崇儒畲族乡、福安市坂中畲族乡、福安市康厝畲族乡、福安市穆云畲族乡、福鼎市硖门畲族乡、福鼎市佳阳畲族乡

  3. 符合加分条件的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在笔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与报考单位所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审核、确认加分资格。逾期不予办理加分手续。

  4. 若因加分而引起的排名变化和参加面试的考生名单变化的,届时将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上公布。

  五、专业科目考试

  报考公安系统执法勤务类职位加考的笔试科目为《公安基础知识》,时间安排在:4月21日(周日)9:00—11:00。

  需要加试其他专业科目的,具体安排及成绩计算规则由招录单位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上另行公告。

  六、选择笔试地点

  通过网络报名的报考者,可在报名时自行选择笔试地点。但是,除《公安基础知识》外,招录单位还有要求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笔试地点只能选择“福州”。

  七、面试

  (一)确定面试人选

  参加面试的考生从笔试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选中产生。

  无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职位招考人数3倍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加考专业科目的职位,面试前需参加专业科目考试,进入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由招录单位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上另行公告。

  (二)面试通知

  参加面试的考生名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将按招录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或各设区市网站上公布,并由招录单位另行通知。报考者也可电话咨询招录单位。

  (三)面试前资格复查

  面试前资格复查(简称“复查”)由招录单位或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报考者需提供与招考职位条件相关的原件进行查验,主要包括: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合同、同意报考证明等纸质材料。报考者也可以按照招录单位要求,通过网络提交上述材料的扫描件,进行资格复查。复审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全日制非定向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面试前资格复查时如还未取得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须由本人书面承诺,如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取消其报考资格。

  2. 报考专门职位的,还应提供服务基层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大学生退役士兵还应提供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证。

  3. 在职报考者,须提供现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招录单位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同意报考证明;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提供同意报考证明的时限要求。

  4. 服务期满的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同意报考的证明;但是,录用后服务年限不满2年或未完成职位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无效、取消面试资格。

  (四)专业资格争议裁定

  在严格复查的前提下,除非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信息、骗取报考资格的或从事考录工作的人员失职渎职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招录单位不再将“专业资格不符”作为面试之后该职位申请递补的理由。

  (五)面试地点

  报考省直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职位的,在福州市区面试;报考设区市职位的,在相应的设区市参加面试。

  (六)面试成绩切线

  面试成绩最低合格线为60分。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考人数时,报考者的面试成绩一般应达到7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考察。

  (七)面试资格递补

  因故自行放弃面试资格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限内由招录单位确认,并及时报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由此造成参加面试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报考该职位且成绩达到合格线的报考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面试人员。递补人员公示最迟不得晚于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超过该时限的、不予递补。

  八、考试成绩的计算规则

  (一)未加试专业科目的职位

  考试总成绩按公共科目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

  A类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2×50%+面试成绩×50%

  B类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面试成绩×50%

  (二)加试专业科目的职位

  公安系统执法勤务类职位: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35%+《公安基础知识》×15%+面试成绩×50%

  需要加试其他专业科目的职位,成绩计算规则由招录单位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上另行公告。

  (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排序规则

  对于考试成绩相同者,若招录单位还有空缺用编计划的,经招录单位同意并报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同时录用,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若招录单位没有空缺用编计划或招录单位不同意同时录用的,名次排列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 若2个以上报考者笔试、面试合计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

  2. 若笔试成绩又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排列;

  3. 若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面试的成绩都相同,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4. 有加试专业科目的职位,出现同分情形且无法增加录用计划的,应优先考虑专业测试成绩,再按上述原则排序。

  九、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

  (一)参加对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面试合格的报考者,参加人民警察职业心理能力测评和体能测评。

  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和监狱、戒毒系统人民警察等职位面试合格的报考者,进行人民警察体能测评。

  面试合格的考生全部参加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心理测评、体能测评的取消录用或递补资格。

  (二)心理测评

  除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涉密要害职位,将心理测评结果作为是否录用的重要依据外,其他职位心理测评结果仅作为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警的重要参考,心理测评不合格的有关考生由公安机关组织专家进行心理访谈,合格者视同心理测评合格。

  (三)体能测评

  我省体能测评的组织工作,按照闽人发〔2011〕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10米×4往返跑”“纵跳摸高”当场测试不超过三次,“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只允许当场测试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1. 男子组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1
≤13″4
1000米跑
≤4′25″
≤4′35″
纵跳摸高
≥265厘米

  2. 女子组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4″1
≤14″4
800米跑
≤4′20″
≤4′30″
纵跳摸高
≥230厘米

  1988年3月8日(含)以后出生的考生,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8年3月7日(含)以前出生的考生,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十、体检和考察

  (一)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根据招考人数、按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

  (二)体检和考察的组织实施单位

  省直机关的体检由招录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设区市级及以下招录单位的体检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各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录用体检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考察一般由招录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体检的依据

  体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四)执行特殊体检标准的职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公安、监狱、戒毒系统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还要对特定项目进行检查,并执行相应的标准。

  特殊体检中未作规定的,按照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的执行。

  (五)体检机构

  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

  (六)体检的复检申请

  复检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

  2. 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3. 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七)怀孕期体检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进入体检的,招录单位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八)考察

  考察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的执行。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惩戒对象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一、录用

  (一)录用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应按照录用管理权限公布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或设区市网站上。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录用资格递补

  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因体检、考察缺席或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空缺的,招录单位可从报考该职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

  十二、其他

  本次招考职位所设的非领导职务,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任职时将根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及其有关配套规定办理。

  体检、考察、试用等环节,若国家有颁布新的标准或办法,按新的规定执行。

  省委、省政府2013年确定的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公务员考录工作中,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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