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青海省人民医院赴省外医学院校招聘人才公告(165人)(2)
七、 签订就业协议
根据工作组的考核意见,博士、硕士、优秀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可现场签订就业协议,其他可签订意向性协议。
八、 体检
根据考核测评结果,按岗位招聘计划人数与岗位参加体检人数1:1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拟聘人员在指定三级甲等医院接受体检,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体检不合格者,取消拟聘资格。在体检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和病史者,或其他违反体检规定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聘用资格。
九、 考察
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学习成绩和遵纪守法情况等。考察不合格者,取消拟聘资格。
十、 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省卫生健康委或省人民医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入职手续,由上级主管部门及医院调查核实。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可办理入职手续。
十一、 聘用
(1)编制内招聘人员,医院按规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核准手续,并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
(2)编外额度招聘人员,医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在合同期内,按照“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工资待遇,并按照规定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3)聘期内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人事管理按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和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 工作要求
(一)为保证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在省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拟制血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三)如出现以下情况所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书无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毕业的;在签订协议前已参加工作但未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关系证明的;未按时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青海省人民医院
201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