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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时政热点:2018年十大立法亮点之核心考点(一)

2019-03-26 17:16  |  华图在线  |  责编:李会 点击收藏

  二、十大立法亮点——监察法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施行时间

  本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三)核心考点

  1.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2.监察委员会的组成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监察委员会的任期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4.监察委员会的体制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5.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6.监察范围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7.监察权限之留置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例题】以下人员中,监察机关不能对其进行监察的是( )。

  A.某县教育局的公务员老曾

  B.某大学法学院院长老阎

  C.某国有银行的职工小段

  D.某居委会主任强子

  【答案】C

  【解析】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所以,A项某县教育局的公务员老曾、B项某大学法学院院长老阎和D项某居委会主任强子,均属于监察范围,而C项某国有银行的职工小段,因其并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所以不在监察范围内。

  因此,选择C选项。

  以上是2018年十大立法亮点之核心考点(一)的总结,希望对大家备课有所裨益!敬请关注2018年十大立法亮点之核心考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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