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辽宁省抚顺市县区公益性岗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毕业生招聘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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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渠道帮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县区公益性事业单位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毕业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抚顺市各县(区)户籍;
(三)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抚顺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2019年7月底以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含高职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含不符合贫困人口识别标准的“11类人员”);
(四)30周岁以下,即1989年11月5日(含)以后出生;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为有严重违纪且不得报考的人员;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同时,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二、招聘方式
本次考试采取考试考核(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
三、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fsrs.fushun.gov.cn)发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招聘岗位详见《2019年抚顺市县区公益性事业单位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毕业生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报名时间:2019年11月11日—11月15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报名地点: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顺市新抚区琥珀街7号,市眼病医院南200米)四楼会议室
报名时考生须提供的材料:
1.填写并打印《2019年抚顺市县区公益性事业单位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毕业生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并粘贴照片;
2.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身份证必须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一致;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两份;
5.《贫困户扶贫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一份;
6.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照片需与《报名登记表》一致。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始终,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
(三)笔试
本次笔试不设开考比例。笔试科目为综合能力测验,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笔试阅卷结束后,市人社部门根据成绩汇总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笔试成绩在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
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面试
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划定后,按照笔试成绩在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者同时进入面试;达不到1:2比例的,笔试合格者即进入面试。
面试前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面试资格,并从同一岗位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聘用。
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及相关事项在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及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综合成绩相同者,面试成绩高者优先。笔试、面试成绩都相同的,进行面试加试。
(五)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出现的岗位空缺,在同一岗位面试合格者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考察
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重点对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考察结果按管理权限报市人社局备案。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出现的岗位空缺,在同一岗位面试合格者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和聘用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申报岗位、综合成绩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是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人员,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备案表》,按管理权限报市人社局备案。
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后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递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