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四川省考面试专项资料-面试热点预测
“学者明星化”孰是孰非?
热点事件
在“知识付费”、“明星学者”大行其道的当下,营销型知识是企业型大学发展的一个自然后果。在“硬科学”领域,从1980年代起,研究的标准就偏向强调专利和市场转化,尤其是计算机和工程科学这些实操领域的教授,长期以来都会担任企业的顾问,或者有自己的公司。今天,这种打造个人品牌的需求渗入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酒香还怕巷子深”成为快节奏社会里知识生产的共同焦虑,并塑造出新一代“营销型知识”——有点活跃,随波逐流,友善处之。
各方观点
@中新网:贵为北师大教授的于丹老师,她虽无心为官,但还是给自己定错了位,向公众表错了情,将自己从青灯黄卷的学者、解疑释惑的教授“大尺度”地移至光芒四射的明星扎堆的演艺界。在这点上,我倒觉得,于丹应该到易中天那里取取经,想想清楚那个永恒的哲学命题——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要到哪里去?
@大河网:这其实和学术无关,还是和传媒有关。忽然有一个教授、有一个学者跑到电视台抛头露面,大家知道还有这样一种人,就知道了,然后看他像明星一样。有点像明星,毕竟不是娱乐明星。我们说的明星,应该是娱乐明星。其实不是学问本身的问题,不是易中天先生对《三国演义》研究的怎么样,因此大家就来劲了,不是这样,就是因为他到那儿去了。中央电视台那种强大的传媒,其实,所谓的学者明星化,是强大传媒的附属品,和学者,和学问都没关系。
@河南商报:学者明星化,可以说是一种趋势,它并不是“洪水猛兽”,只要把握好适当的度,别让明星学者们一味地谄媚观众、迎合市场而丧失了问题意识和批判意识就好。面对“丑男论”,我们切不可忽略到问题的核心(即中国人“性别审美观”的紊乱、扭曲和变态),而去把握那些不重要的娱乐信息(某些明星其实很丑、某教授是不是“叫兽”等等)。我们应该学会正确审视和看待明星学者提出的独特社会问题。
相关政策/事件
学者的职责和使命
学者,顾名思义,就是有学问的人,而且是学问比较渊博的人。有了渊博的学问以后,该干什么呢?学问的价值何在?有人说,学问就是升官发财的敲门砖,有了学问,就可以讨好权贵,为其歌功颂德,博得赏识和赏赐,从此可以平步青云,仕途一路顺风;接着,锦衣玉食,荣华富贵,一切人间享受,应有尽有,这一生似可潇洒走一回。这种学者, 古今中外,大有人在。另一种观点认为,学者的学问不是谋生的工具,学者有更高的使命,那就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在 这一理想的牵引下,这类学者一方面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地进行道德实践,完善人格;另一方面又博览群书,提高学术修养,以求经世济民,造福社会。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社会良心、道德勇气和真才实学。先秦的大儒、汉末的太学生、魏晋的名士、唐朝的诗人、宋代的理学家、晚清的六君子等等用自己的血和泪为中国主流社会的知识分子浇灌了一株以道德责任为根,以学术修养为茎的参天大树。
学术的价值和魅力
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要转化为生产力,学科的提升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产业的发展。但现在的局面是,一些科研人员迫于各种现实原因,搞研究就是为了发论文、评职称、拿经费。在这种畸形的学术理念引导下,这些研究人员盲目追求论文数量,甚至出现了“学术超人”和“学术抄人”,致使大量学术成果还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这无疑是学术界的悲哀,也在无形中导致了服务于产业界的优质学术资源的匮乏。。
学术传播范例
以科学传播为例:学者专家经过实验与构想,撰写研究报告,并在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经过会议与会者讨论与肯定,在投稿到相关专业期刊,经期刊编辑群及同才评鉴后,才正式在期刊出版,或将来另外集结图书或会议论文集出版。借由出版与行销管道、或索引与摘要服务送到个人订户手上或纳入图书馆馆藏。这时若后来的另一位学者专家有兴趣参阅参考该研究内容或作品,可能在创作研究而行程新学术传播,于是科学创造便能源源不绝。
华图微评
“学者明星化”意思就是学术研究人员在社会当中崭露头角,被广而告之,渐渐走向了明星的道路。社会当中对于“学者明星化”的看法其实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学者明星化有利于推广学术,让更多的人了解该学科的文化与内涵。反对者认为学者明星化太过于招摇,本应该潜心研究自己学术的学者们,如果沉迷于虚名的传播,享受了明星般的待遇之后,他们能否继续专注于自己的学术研究,着实让人担忧。俗话说“板凳甘做十年冷,文章不著半句空”,颂扬的就是那些踏实研究、不浮躁的研究者品格。所以,对于未来学者明星的发展,我们其实是抱着一种很大的期待的,期待他们能够找到属于自己本心的道路,不会被浮躁的社会风气所影响。
拒不工作,停发低保
热点事件
近日,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纳入低保的下岗失业人员,若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可按规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各方观点
@北京青年报:《通知》的这一要求,是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一种制度激励。对于纳入低保的下岗失业人员来说,他们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低保,但他们要想从困境中走出,就不能只依靠低保金生活,更应该努力自食其力。
@人民网:简单的“输血”不如“造血”,要让困难群众能够真正走出困境,要避免“低保养懒汉”的现象,更需要消除精神贫困,要让困难群众能够真正自立自强起来。
@人民日报: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为一部分困难人群托底。从现代国家意义上讲,享受社会救助体现着公民权利,从理想状态而言,不应该为救济预设条件,也就是说,是否以劳动回报救助,并非实施救济的前提。
华图微评
此项规定的细化是继广州、辽宁等地实行后的推广,保证了合理确定公益劳动强度的同时充分考虑免除、终止情形的基础上,以我国的公益服务为扳手不断增进社会成员中低保对象的自我增值、贡献社会价值,必然是具有积极且深远意义的。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本来就是为一部分困难人群托底。将有限的社会资源给最需要、最缺少的人,才能真正做到社会公平,真正满足社会保障初衷的同时符合我国公共政策的正确价值取向。
合理科学的对规章内容进行细化,无疑可以正确激励引导仍具有劳动能力的社会低保对象参与社会劳动,在进行力所能及的社会服务的同时不仅可以让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履行其劳动职责,也可以避免个别低保者出现、破除“等靠要”思想,真正弘扬所有公民各尽所能的正确价值取向。能够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大方针的同时更加有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针对性。
相关政策/事件
相关政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相关事件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其中每人每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的规定,在舆论场中引发热议。
《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六条修改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介绍其就业,组织参加公益性劳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抢方向盘最高可判死刑
热点事件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此类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发生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死刑。即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并规定7种从重处罚的情形,严厉打击此类危害行为。
各方观点
@北青网:建立公交车安全,公交公司和公安机关还可以定期组织一些安全培训或演习,帮助司乘人员和乘客多掌握一些安保技能,一旦遇到突发情况,训练有素的司乘人员可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对制服歹徒、协助公众逃生起到重要作用。相信我们一定可以找到足够多的办法,让公交车上充满正义之气,震慑住心怀叵测之徒的戾气,让公交车不再成为公共安全的短板。
@浙江新闻:为抢夺方向盘行为的具体司法量刑定罪,也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景和。但有一点应该成为不可退让的共识:决不能事故大了大处理,事故小了小处理甚至是不处理,不能只根据后果来判定事故的责任。要让公交车的方向盘不失控,最关键的就是要让规则意识的“方向盘”不失控。
华图微评
一把方向盘,转动的不仅是汽车的方向,更是满车乘客的生命安全。公共交通安全影响重大,行驶中的车辆一旦发生倾覆、毁坏,甚至会危害到道路上的其他行人与车辆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早已明确规定,破坏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在实际判决中,此类事件往往从轻处罚,甚至以缓刑处理,这在无形之中助长了违法者的戾气。三部门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给违法者敲响了一声警钟,也给执法者打入了强心针。守护公共安全是原则问题,危害公共安全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政策/事件
2019年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此类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发生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死刑。即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并规定7种从重处罚的情形,严厉打击此类危害行为。
2015年12月29日
重庆市万州区的成某乘坐公交车,因到站后司机没有停车,成某与正在驾驶的司机发生冲突,并用手拉拽方向盘,导致该车撞在人行道的树上,驾驶员及部分乘客受伤。
万州法院审理认为,成某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7年7月
重庆万州的谭某搭乘大巴车时与驾驶员发生口角,并拉扯方向盘,导致大巴车驶入了地下车道,与对面迎面驶来的小轿车相撞。
万州法院审理认为,谭某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谭某有前科,不适用缓刑,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