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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贵州省义龙新区招聘事业单位招143名工作人员公告

2019-11-07 11:05  |  义龙新区人民政府  |  责编:黎倩 点击收藏

  贵州省事业单位招聘_2019年义龙新区招聘事业单位招143名工作人员已经公布,网上报名时间为2019年11月18日至20日。具体的考试要求以及其他注意事项请查看以下文章。更多资讯请关注华图在线官网(http://v.huatu.com)

2019年贵州省义龙新区招聘事业单位招143名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省人事厅《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和省人社厅《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操作办法(试行)》(黔人社厅发〔2013〕1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建设,经义龙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报经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义龙新区2019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43名,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原则和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招聘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到位,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简章、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人数及对象

  义龙新区2019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43名

  定向招聘“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限截止到2019年11月18日前由省级及以上统一选派到我区基层服务满2周年及以上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支教、支医、支农、扶贫)及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上三类人员统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人员报考。

  定向招聘“退役士兵和军人配偶”的职位,限义龙新区户籍(义龙新区应征入伍)退役士兵和军人配偶报考[军人的配偶为义龙新区户籍或义龙新区户籍(义龙新区应征入伍)军人的配偶]。

  定向招聘“村干部”的职位,限在义龙新区的村(居、社区)任职满1届(3年)及以上的在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报考。

  定向招聘“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职位,仅限义龙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已经搬迁至义龙新区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报考。

  定向招聘“义龙新区户籍”的职位,限截止2019年11月18日户籍在义龙新区或原为义龙新区户籍通过国家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到区外学习的人员报考。

  定向招聘“工勤人员”的职位,限目前义龙新区在职在编退役士兵安置工勤人员报考。

  其余职位招聘高校毕业生,户籍不限。招聘职位、人数和要求的具体情况见《义龙新区2019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员职位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招聘条件

  报名参加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人格健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具有胜任应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1年11月18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3年11月18日及以后出生),报考“村干部”职位的,年龄放宽到40周岁(1978年11月18日及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相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

  6.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其它具体资格和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截止2019年11月18日,仍在义龙新区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除外。

  3.2016年度以来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招录的在任公务员。

  4.截止2019年11月18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5.现役军人。

  6.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7.曾被辞退等未满5年,或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8.任职(工作)或服兵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务(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9.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聘中近5年来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0.正在接受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

  11.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经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员。

  1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2016年1月1日以前的按当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

  13.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相关规定的,存在回避情形的。

  14.不符合招聘对象、招聘条件或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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