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务员时政热点:探秘《证券法》修订三大路径
“《证券法》的修订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议事日程,而且按照计划是排在今年12月份的人大常委会上(审议)。”对众多投资者期盼已久的这部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本次《证券法》修订起草组组长吴晓灵在接受采访时透露。
受访的监管者、学者均认为,现行《证券法》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规范明显滞后于实际形势的发展。以美国的证券法为例,从1933年出台到现在,大概修改了40多次,平均下来每两年就得修改一次。而中国从1998年《证券法》出台至今,只在2005年进行过一次修改。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新股发行要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这意味着现行的法律条文要进行改动。
曾任1998年《证券法》起草组副组长的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接受采访时表示,由分业监管转向功能监管涉及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强投资者保护涉及的法律条文细化、由核准制向注册制改革涉及的角色定位,希望会是这一轮《证券法》修订的方向。
而曹凤岐提到的上述修法方向,也被近期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和接受采访的吴晓灵等参与《证券法》修订的相关人士在热议本次修法路径时屡屡提及。
然而修法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肖钢在去年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坦言,进入修法的过程以后,就是进入了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叶林告诉记者,《证券法》的修订,必然面临着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监管权力的分配问题。如果改革的幅度过大,面临的部门之间博弈的阻力也会较大。
同一个金融,同一个监管
现行《证券法》对证券定义的范围太窄,希望这次修改能够扩展证券的范围。
——吴晓灵
以余额宝举例,证监会认为它涉及货币基金以及基金的销售,需要证监会来监管,但银监会认为余额宝最终募集的资金大部分用于银行间市场,也想管。
——曹凤岐
现行《证券法》的第六条明确写着:“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这一表述较1998年出台的《证券法》多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仍然划定了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框架。但随着类似光大、安邦等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金融企业混业经营越来越普遍,这样的法律规定似乎已经很难满足监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