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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务员时政热点:探秘《证券法》修订三大路径

2014-04-03 17:43  |  华图网校  |  责编:赵仿 点击收藏

  探索行政和解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投资者保护这个环节,除了传统的行政处罚、民事处罚手段外,国外成熟市场的行政和解模式或许可以在这次《证券法》修订中得到借鉴。

  所谓行政和解模式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状态不明确,且这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客观上难以排除,或者彻底查清需要大量资源,短期内难以及时作出处罚决定的,监管机构即可以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各做适当让步,以当事人支付必要数额和解金为代价,以和解金补偿受损投资者为条件,达成监管机构不再另行作出处罚决定的和解协议。

  事实上,行政和解制度也得到了证监会主席肖钢的认可。肖钢今年2月份在《行政管理改革》杂志上发表署名文章——积极探索监管执法的行政和解新模式。肖钢表示,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均在其行政程序法律中,对行政和解制度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以行政和解方式处理的案件,甚至已占其全部执法案件的80%以上,其中不乏数额高、影响广的重大案件。可见,资本市场监管执法更多采用行政和解执法模式,不仅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而且更加适应资本市场监管的特殊规律要求。

  在我国资本市场,此前的万福生科上市造假案,平安证券主动设立3亿元的投资者赔偿专项基金。叶林认为,这个案例在某种意义上也算是行政和解制度的探索,从实践看,平安证券的主动赔付,降低了这个案件的负面效应。

  “《证券法》修改是不是可以考虑借鉴这种做法,建立适应证券市场特点的专业调解制度,为快速、有效地调解纠纷提供制度基础。”肖钢如是发问。

  如何安置发审委?

  日本、韩国以及英国的证券法就是以功能监管为核心,对广义上的证券进行监管,比如日本就有所谓的金融商品交易法。

  ——叶林

  注册制改革已是箭在弦上,修改现行的《证券法》相关规定势在必行。根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在公司上市时证监会和交易所之间有着明确的分工,即证监会负责公司的发行审核,交易所负责公司的上市交易审核。

  但在实际执行中,交易所的上市审核功能逐渐弱化。“证监会如果通过了公司的发行审核,交易所层面的上市审核一般都会通过。”叶林说。

  叶林表示,实行注册制后,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审核功能要强化,要协调好公司发行与上市交易的关系。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即使做出了完整、真实的信息披露通过了证监会的发行审核,但不一定意味着你可以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因为在注册制的情况下,“垃圾”公司在信息披露合规的情况下允许发行,但交易所层面要在上市审核上对其有要求。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所的上市审查委员会将变得更加重要,而证监会层面负责发行审核的发审委则没有存在的必要。

  曹凤岐告诉记者,实行注册制后,证监会的主要精力将放在核查与监管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与完整。

  注册制改革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律界人士提醒道,在《证券法》修订中需要为注册制改革留下伏笔。

  曹凤岐建议,在《证券法》修订时加上“在市场条件成熟时,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表述。同时,在未完全实行注册制、发审委仍存在的情况下,在《证券法》修订时将有关发审委的内容去掉,这样既可以为注册制未推行时发审委的存在留下口子,同时也为将来取消发审委提供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叶林告诉记者,由于注册制不对公司的实际盈利能力作出判断,所以建议将原来《证券法》中要求公司上市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表述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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