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有文献评价某朝的法治状况:“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未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这段话所评价的朝代是( )。
A.宋朝
B.元朝
C.明朝
D.清朝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考点】明代法律制度
【华图详解】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一大弊政。“厂”是由太监组成、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包括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主要职责是掌管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宜。厂卫并非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但在皇帝的纵容之下,由宦官操纵,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享有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刑等种种司法特权。厂卫滥施法外酷刑,“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产物。故本题选C。
知识点:明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元明清法律制度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