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请同事吃饭,结账时发现没带钱,遂请好友乙帮忙买单,乙碍于情面付款。后乙要求甲偿还,甲拒绝。乙的付款行为属于( )。
A.赠与
B.代为清偿
C.无因管理
D.情谊行为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考点】债的消灭的原因、清偿
【华图详解】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债务人为实现债权之目的所为的给付行为,属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被称为第三人代为清偿。本题中,甲请同事吃饭,在甲与饭店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甲是债务人,饭店是债权人。甲无力清偿,因此请求乙代替自己履行债务从而使饭店的债权得以实现。因此乙的付款行为属于代为清偿,故B正确。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本题中乙是碍于情面付款,并且乙付款后要求甲偿还,可见其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不成立赠与,故A错误。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本题中并没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故C错误。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不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目的,为加强社会交往、增进感情的道德上的行为,本题中乙只是碍于情面、勉为其难才付款,乙事后要求甲偿还饭款,并不属于为了加强社会交往、增进感情的情谊行为,故D错误。
【华图提醒】情谊行为作为日常交往活动,一般不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
知识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民法学 合同通则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