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聘任制书记员,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由用人法院与录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聘任起始时间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录用的时间为准,期限统一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聘任期满按有关规定续聘或解聘。
3、截止2011年7月31日,仍未取得填报的学历学位,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为准,若报考者按该学历学位不符合报考条件,则取消录用资格。因此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递补人员体检、考核、公示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办理录用手续时无合格人员且无递补人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4、被录用者须在录用法院工作满5年(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出的除外)。
三、其他事宜
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录用的不具备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由录用人员所在法院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人民法院挂职锻炼两年。
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按中组部、原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实行合同制管理,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聘任期间享受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有关福利待遇。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法院与受聘人员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和履行书记员职责。
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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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