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448人(具体情况见《重庆市2011年公开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附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截止2011年7月31日,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职位表》中对学历、学位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截止2011年5月5日,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5月5日至1993年5月5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有关体检要求。
(五)符合《职位表》中规定的各职位的资格条件。
(六)符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考:
1、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曾被劳动教养的;
5、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6、现役军人,未满试用期或被辞退后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以及重庆市法院、检察院系统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7、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8、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9、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或受到两次以上刑事处罚,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中任职回避条件的;
11、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形。
(八)报考职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
二、招录程序
(一)网上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于2011年5月5日10:00至2011年5月15日17:00,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http://www.cqleaders.com)网上报名系统,按照要求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应按照诚信承诺书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免冠登记照,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用于再次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和资格审查表、成绩查询等)。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2、初审报名资格。招录法院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信息,对照职位报考条件,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2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招录法院应及时下载并打印通过资格初审人员的报考信息表,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
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填报报名信息后的2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结果。如因填报信息错误未审核通过的,可在2011年5月17日17:00前及时进行修改,重新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考试。报考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职位,一经资格初审通过,报考人员不得更改报考单位及职位。报考人员如对资格初审结果有疑问,可向招录法院咨询。
4、网上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于5月18日17:00前在网上支付笔试费用(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考两科的合计100元,考三科的合计150元)确认参考。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