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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索赔第一案的是与非
2012-02-27 10:23  法制网 点击: 载入中...

   平等的就业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基本人权,然而对于在西安读书的河南大学生李丰(化名)来说,十年寒窗苦读却被一纸乙肝检验不合格挡在了公务员录取的大门之外。

  尽管这种维权注定艰难,但李丰并没有退缩。在向法院状告西安公务员局失败后,李丰将提供乙肝体检和复检的两家医院告上了法庭,向医院索赔11万元。该案成为我国公务员体检索赔第一案。

  在状告医院一审败诉后,这位西北政法大学的毕业生执着地提起了上诉。2012年1月11日,该案二审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其实,中国公民反乙肝歧视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

  乙肝携带者遭遇歧视的极端事件发生在2003年,当年4月3日,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拒录公务员而杀人。“周一超悲剧”让一个有着1.3亿之多人群的生存状态浮出水面。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升学就业遭遇到一系列的歧视使这样一个庞大人群生活在痛苦之中。

  同样就在西安,2004年1月30日,西安某高校一名硕士研究生在宿舍跳楼,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该校有关部门已向媒体证实此消息,据称该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不堪疾病带来的巨大压力而走上绝路。

  一系列惨烈的事件给社会以反思。最早运用法律维权的是安徽的张先著。2003年,他参加了芜湖县人事局公务员招生考试,并在笔试、面试阶段均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然而,2003年9月20日,张先著接到了芜湖市人事局的通知:因体检查出他带有乙肝病毒,被拒绝录取。

  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市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由此引发了我国“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4月,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主要证据不足,张先著胜诉。但因为公务员考试已经结束,张先著未被录取。

  已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这已经是司法进步的一个了不起的表现,它以司法介入的方式给乙肝歧视案以明判的标准,通过司法程序给人权以尊重和保障。”

  但李丰却没有那么幸运。他在两次起诉西安公务员局但法院均不予立案后,不得已起诉两家医院,成为我国公务员体检影响录取纠纷起诉医院的首例案件。

  李丰的代理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麦昌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国家相关文件早已禁止乙肝项目的体检,医院进行此类检查违反了法律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政府法制研究所王成栋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政府应该带头遵守反对乙肝歧视的法律规定,同样,医院的体检活动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这个意义上看,该案具有典型意义。

  法律学子为当公务员九次参加国考

  现年27岁的李丰出生在河南周口附近的一个村子里。虽然出生在农村,但是他聪明好学,刻苦努力,一心想通过读书来改变自己的命运。虽然是在一个高考大省,但高考那年,他凭借优异的成绩考入了西北政法大学。

  丰富多彩的大学生活转眼即逝。临近毕业,李丰把眼光瞄向了工作稳定、体面的公务员,也就是从这时起他开始关注全国的公务员招考的各类信息。

  2009年10月,他赶回老家河南参加公务员考试,因为是第一次参加考试,李丰成绩不理想没有进入面试。但是他没有气馁,继续关注其他地方的公务员招考。

  以后的日子,他经常奔波在去往全国各地的火车上,转战陕西、河南、江西等省,在许多省的公务员考场上努力拼搏。

  2010年4月,李丰第五次参加国考,这一次报考的是西安市公安局城区的分局(科员),这一次考得不错,他以笔试成绩第二名的身份进入面试,最后总分位居第二名,这就意味着如果体检顺利,李丰即将梦想成真成为一名公务员。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6月27日,李丰被安排到西安市第九人民医院体检。2010年7月3日,李丰在公务员局网站得知,自己体检不合格需要复检一次。因为在体检的时候,李丰的乙肝五项检查的第五项后面是“±”,医院建议三个月后复查。

  2010年7月10日,西安公务员局安排李丰到西安市空军451医院复检。检测项目仍为国家明令禁止的乙肝检测项目。复检结果为乙肝第二项为加号,第五项为加、减号。空军451医院的体检医师在体检单上签署了“可疑、建议三个月后复检”的结论,但体检报告单上同时出现“复检不合格”字样。李丰因此被取消进入政审环节的资格,失去成为一名公务员的机会。

  一向健康的李丰不能接受这样的体检结果,他来到西安市公务员局申诉,被告知“乙肝检测第二项和第五项阳性,会传染给其他人,不适合过群体生活”。

  但是李丰称,自己曾在半月前和体检前一天分别在校医院和西安交通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体检乙肝五项,均属正常。就此,李丰咨询了西安多家大医院的医生、教授,均被告知“第二项、第五项阳性,表示可能是既往感染过乙肝病毒已经康复或注射过乙肝疫苗,且已经产生了保护性的抗体,今后不会再感染乙肝,属于正常的健康人,不会传染,不用治疗”。

  行政诉讼历经16个月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事实上,此案的是非清楚明了。

  张麦昌律师告诉记者,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等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入职体检中不得进行乙肝检测,只有军队、武警、公安特警可以例外。但西安市公务员局主持的公务员招录,直到2010年6月,还在进行乙肝检测。李丰报考的岗位并非公安特警,因此,西安市公务员局擅自查乙肝明显违规。

  而李丰则认为,即便根据已被废止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他也明显不是乙肝患者,连乙肝病毒携带者都不是,完全符合体检标准。可招录方却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判定他体检不合格。“是不是公务员考试的规则可以随意解释?难道体检已经成了刷人的潜规则?”李丰质疑道。

  李丰认为自己的体检结果应属健康,却被以“肝病患者”为由淘汰,李丰觉得这里面有猫腻,因为自己多次去医院的体检结果均属健康,与西安市公务员局的体检结果相反。在与公务员局多次交涉无果后,李丰愤而起诉西安市公务员局,要求撤销体检不合格的决定。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2011年3月16日,李丰提起了上诉。但是在2011年12月14日,上诉被受理9个月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李丰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予以驳回。

  张麦昌律师告诉记者,在山西长治考生宋江明历经曲折终于成功维权后,而经历类似遭遇的李丰却被以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又一次的败诉,让人无法理解。

  从行政诉讼的一审到二审被驳回,其间历经16个月。当看到判决书的那一瞬间,李丰失望到了极点,在公务员考试中受到不公正对待,经历了漫长的16个月的诉讼,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救济,但是在长时间的等待后却得到了这样的说法。“是不是公务员考试中的错误可以不予改正和追究?公务员考试的法律底线在哪里?法院审判的底线又在哪里?我知道‘民告官’胜诉难,可现在根本不给我诉讼的机会”李丰怀疑自己在遭遇体检潜规则后,又遭遇了诉讼潜规则。

  很快,李丰的遭遇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国青年报以《健康国考考生被乙肝,质疑公务员体检潜规则》为题报道了李丰案件。

  在接连受到行政诉讼不予立案的打击后,2011年8月24日,李丰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起诉西安市第九人民医院、空军451医院违规体检乙肝侵犯隐私权,并提出了向两家医院索赔11万元的诉讼请求。然而,状告医院之举也不顺利,2011年10月12日,一审法院驳回了李丰的诉讼请求,李丰又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丰告诉记者:“考上公务员是我一生的梦想,索赔不是目的,我希望能给我一个公正的答复,至于我的公务员路,我会继续走下去,直到我考上为止。”

  二审法庭论辩:医院称体检是受托行为

  因为是首例公务员体检状告医院索赔案,因此此案具有典型意义。

  2012年新年伊始,李丰迎来了二审开庭审理。本来并不复杂的案件二审开庭持续了四个小时。李丰的代理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张麦昌律师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

  他告诉记者,法庭上,第九人民医院、空军451医院的抗辩理由集中在两点,一是受托行为,认为其作为被委托人的行为应由委托人西安市公务员局承担责任,其不应承担责任;二是其检测行为有依据,主要依据为《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法庭上,张麦昌律师认为医院的这两点理由均不能成立。

  首先,“受托行为”不能作为推卸责任的借口。如果受托内容是合法合规的,则依照委托法律关系原理,受托人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受托内容是违法违规的,则受托人应当承担违法违规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比如受雇杀人),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即使西安市公务员局委托检测内容中包括乙肝表面抗原项目检测,但因检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故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不应作为检测乙肝表面抗原的依据。

  本案体检时《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中规定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已被禁止。本案体检时间为2010年6月和7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施行于2001年。2008年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0年3月8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2010年2月1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都明确规定,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而且后者还特别指出医疗服务机构在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按照法理,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因此《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不能作为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依据。

  另外,李丰所报考的警察岗位不是公安特警,不需要检查乙肝项目。警察岗位是否属于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职业,是否应当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依照该规定,其一,人民警察如果属于需要检测乙肝项目的职业,需要经卫生部核准;其二,军队、武警、公安特警是可以特殊对待的,一般警察岗位不在其列。事实上该通知下发后,各地普遍不再在录用警察时检测乙肝项目。

  张麦昌律师告诉记者,退一步说,即使为慎重起见,当部门规章之间出现相互不一致的内容时,不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参照后来颁布的规章,也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报请国务院解释或裁决。根据此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案中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规章依法定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而不应当轻率地参照适用最早颁布的规章。

  而被诉的两家医院坚持认为,他们依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乙肝检查不违反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是不是“被乙肝”

  针对本案,还有一个实质的焦点,那就是李丰到底是不是乙肝病患者。

  张麦昌律师告诉记者,退一步讲,即使西安市公务员局检测乙肝项目合法,西安市公务员局和体检医院按照被更改的检测结果作出结论,也是错误的决定,且对上诉人极不公正。

  他说,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规定,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应当暂时不作结论。

  空军451医院化验报告单第6页乙肝五项第五项HBcAb为“±”,体检医生同时在该页化验单上注明“建议三个月后复查”。该化验单表明,上诉人乙肝五项中第五项并不是“确定的阳性”,只是“可能为阳性”。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规定,该种情况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待明确疾病诊断后才能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因此,李丰和律师认为,西安市公务员局和空军451医院对李丰的情况至少应当“暂时不作结论”。

  即使上诉人的检测结果第二、五项均为阳性,按照相关规定和医学诊断标准,上诉人的体检结果仍应为合格,并没有在任何一个诊断书或化验单上指明上诉人是哪一种肝炎或哪一种肝病患者,而是概括地说其是各型慢性肝炎或各种肝病患者,这种做法不仅不严谨,而且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记者找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其中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毒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解放军302医院中西医结合科肝病专家刘士敬主任医师解释说,“这条规定的意思是,国家在录用公务员的体检中,只要是肝炎,都不合格;而只要肝功能正常,无论是乙肝大三阳、小三阳还是其他乙肝感染者,都合格。这个标准同样适用于各类院校招生和各大企事业单位招工体检。”

  而法庭上,两家医院仍然坚持自己的体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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