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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深圳市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
2012-04-11 17:37  深圳人事考试网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深圳市行政机关决定公开招考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1097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

  本次招考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非深圳市户籍(生源)报考人员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特别说明如下:

  (一)应届毕业生指2012年毕业(须于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及2010年、2011年毕业但未就业且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深圳院校、深圳生源,且2010年、2011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符合职位其他资格条件和要求的,可报考仅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

  (三)深圳户籍人员的非深圳户籍配偶为2010年、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并符合职位其他资格条件和要求的,可报考仅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

  (四)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1年内并符合职位其他资格条件和要求的,可报考仅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

  (五)留学归来人员(含在国外、境外学习,下同)已毕业且毕业时间未满1年(以其取得的国(境)外学位证书颁发时间起算)并符合职位其他资格条件和要求的,可报考仅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但须已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六)军队院校地方班应届毕业生可报考仅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但须提供就读院校出具的地方班就读证明。

  (七)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的证明。取得国外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八)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含试用期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不予接受报考。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4月12日至1994年4月12日期间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有关机关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

  4、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聘)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特别说明:

  1、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含街道)的职位。

  2、基层工作经历是指除在省级(含直辖市)及以上党政机关、军队师级(含相当师级)及以上单位以外的工作经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学 习期间的实习、社会实践及勤工助学等经历,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留学归来人员在国(境)外院校学习期间的实习、社会实践及勤工助学等经历,亦不视为基层工 作经历。

  3、报考行政执法类(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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