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考察不合格,报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定后,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并按程序依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的非2010年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3、现役军人;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
6、有违法违纪行为,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尚未结案的;
7、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9、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10、组织纪律涣散,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11、截止2010年12月30日未能提交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
12、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或条件的人员;
13、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六)公示招聘结果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在贵州人事人才网、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贵州司法行政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七)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及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招聘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新聘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五、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的“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工作人员和参考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参考人员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监督电话:0851—5842044(贵州省司法厅纪检监察室)
六、未定事宜,由省司法厅商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研究确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事业编制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岗位及要求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