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试
招聘岗位计划与报名人数达到1:3的比例方能开考,达不到此比例的,将减少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如减少招聘岗位计划后,仍达不到该比例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考试按专业技术岗位(B类)、教师岗位(C类)两个类别实行分类考试。
报考B类岗位的人员参加《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专业测试和面试。
报考C类岗位的人员参加《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和试教。
报考人员须参加简章规定所有科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则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考试《考场规则》的规定,违反者,取消考试资格。
考生参加笔试、专业测试、面试(试教)时,须在考前30分钟入场。笔试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
(一)《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
《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为闭卷考试。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持其他任何证件不得进入考场。考试需携带2B铅笔和黑色签字笔,详见《准考证》要求。
(二)专业测试
报考B类岗位的,根据《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不低于1∶3,不高于1:1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专业测试的人选。
(三)面试
报考B类岗位的,根据《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占30%)和专业测试成绩(占40%)两科成绩之和,按招聘岗位计划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四)试教
报考C类岗位的,根据《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不低于1∶3,不高于1∶6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试教人选。试教设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试教成绩未达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能聘用。
(五)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以下比例分类计算:
报考B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占30%、专业测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30%计算。
报考C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占40%、试教成绩占60%计算。
《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专业测试、面试(试教)成绩和总成绩得分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其他
如遇某岗位进入专业测试、面试(试教)环节末位考生考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专业测试、面试(试教)。
如B类招聘岗位计划数与进入专业测试或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是否进行专业测试或面试,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
如C类招聘岗位计划数与进入面试(试教)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是否进行面试(试教),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
因减少或取消招聘岗位计划的,拟参加专业测试、面试(试教)考生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同时取消。
六、资格复审
专业测试或面试(试教)前将对拟参加专业测试或面试(试教)考生进行资格复审。面试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应有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3:1的比例(含3:1),确定资格复审考生。试教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应有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不低于3:1(含3:1)不高于6:1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考生。
资格复审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复审工作人员根据《招聘简章》要求和考生提供的报考条件材料及填写的《报名信息表》,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审合格者,参加专业测试或面试(试教),复审不合格者,取消专业测试或面试(试教)资格,并按该岗位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通过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达不到3:1的,是否减少招聘岗位计划数,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确定。无考生通过复审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
拟进入专业测试、面试(试教)的考生须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等报考岗位要求的所有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交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