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
各招聘岗位参加体检的考生按照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同一职位末位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B类岗位以专业测试成绩、C类岗位以试教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考核对象,则按该岗位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自动放弃体检资格的,按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必须在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结果由现场工作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工作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工作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医疗卫生机构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八、考察政审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及招聘单位负责本单位拟聘用人员的考察政审工作。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工作组,工作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工作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提出聘用建议意见。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在职考生考察政审内容主要为遵纪守法及工作表现;其它考生以现实表现和学籍档案为主要内容。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政审不合格,经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依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事业单位新招聘在试用期内的人员;2009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及定向到贵阳市以外的应届毕业生。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8、截止到2011年8月31日未能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9、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0、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1、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12、发现有其它较严重疾病的。
13、经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它情况。
考察政审出现不合格情况是否递补,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