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考核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后),由省局人事处统一安排进行,费用由受检者自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核对象。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考核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执行。考核着重了解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以及应聘资格所要求的从业工作经历情况等。
体检和考核环节中如有不合格者,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六)拟聘用人员公示
经体检、考核均合格的人员,招聘单位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于考核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期满,对拟聘用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和聘用手续。
四、相关事项说明
1、应聘人员对招聘公告本身或在指定网站公布的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省工商局人事处或省人力社保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映,以便及时纠正。
2、考核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见浙人社发[2011]79号)执行。
3、招聘条件所指从业经历应具有可供查证的劳动(聘用)合同或类似证明。
4、应聘者如系留学回国人员,应聘时如尚未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至少必须保证在公示拟聘用人员前,提供该项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保留聘用资格。
5、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逾期不能报到的,或在职人员在招聘单位规定的时间内与原单位协商不成,无法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的,招聘单位可以不保留聘用资格。
五、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邮编:310005)
电话:0571-88383388-8141、8143(联系人:张女士、许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