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2010事业单位招聘简章(178名)(3)
四、体检
考 试结束后,报考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岗位的,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考生的总成绩;报考工勤人员职位的,按笔试成绩占40%, 技能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考生的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以各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 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考生列为体检对象;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重新对其进行面试,以面试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从该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体检结束后因弃权等原因缺额的不再次递补体检。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文件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人事局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核
体 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核对象(确定为考核对象的考生必须在考核前将个人档案交到县人事局,未按时提交档案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和聘用)。由县人事局会同用人 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奉公等情况进行考核。学生以学籍档案为主要内容;下岗人员以在户籍所在地的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非财政开支的在职人员以在原单位的现实表现、年度考核和档案为主要内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生的聘用资格:
(一)2008年1月1日以来已招考聘用到我州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定向到具体行业(单位)、县市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1年1月16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三)在读的非2010年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六)近三年(2007-2009年)参加考试被聘用到榕江而无故不到岗的;
(七)报考工勤人员职位者有重大驾驶责任事故的;
(八)不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相关条件的人员;
(九)自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能提供有效个人档案的;
(十)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十二)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六、聘用审批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县人事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属新参加工作,由用人单位填写《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审批表》(每人一式3份)并附接收意见、考核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县人事局审查,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属正式干部身份的人员,由县人事局直接办理其工作调动手续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拟聘用的工勤人员,属新参加工作的,由县人事局直接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并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其人事代理手续;属正式职工的,办理其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录(聘)用(劳动)合同的,在新单位正式聘用前,须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
聘用人员严格按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聘用(新参加工作)到县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按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一年。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解除聘用。被正式聘用的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见习期),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招考(聘)或提出工作调动、辞职等事宜。
七、纪律监督
(一)本次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黔东南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纪律和要求执行。
(二)在考核工作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所有从事招考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本次公开招聘工作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及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咨询电话:(0855)6622423 县人事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0855)6622800 县纪委办公室
榕江县人事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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