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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苏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2)

2011-03-03 08:56  |  未知  |  责编:管理员 点击收藏

  四、考录程序和方法

  1、考录程序、方法、步骤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有关规定执行;

  2、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资格审查(包括资格复审)由招考单位会同所在地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共同进行;

  3、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由招考单位会同所在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负责组织实施。

  4、司法行政系统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审批程序应遵循以下规定:

  (1)拟录用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的,各省辖市司法局应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再报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如材料齐全,省司法厅政治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拟录用为省属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的,应经所在省辖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审核后,报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管理局初审后,报省司法厅审核。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务员局审批。

  (3)拟录用为市属劳动教养管理所人民警察的,应由省辖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5、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录用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职责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纪律监督

  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及本次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考录政策、考录职位、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果“五公开”,增加考录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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