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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省监狱劳教单位招考人民警察通知

2011-03-23 09:52  |  山东人社厅  |  责编:管理员 点击收藏

  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开始时间为6月17日,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人员应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

  市属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面试,可与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同步进行,也可自行确定组织时间。面试工作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四、体检和考察

  报考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考试总成绩,分用人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面向社会招考部门和职位,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名单,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如体检考察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出现职位空缺的,其中报考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报考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须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五、录用与管理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拟录用为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由用人部门提出录用意见,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报考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分别由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省戒毒管理局)审核,经省司法厅复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报考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由市司法局审核,经省司法厅复核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录用通知书》,凭《录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新录用的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凭《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的待遇;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司法局和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省戒毒管理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鲁人社发〔2011〕16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招考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鲁人社发〔2011〕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省属监狱单位身体初检点地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省属监狱单位身体初检点地址

  1、济南身体初检点,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134号(乘坐4、35、64、76、88、K52、K93路公交车到四季花园站下车,对面即是),联系电话:0531—82163099。主要负责报考山东省新康监狱、山东省监狱、山东省女子监狱、山东省齐州监狱考生的身体初检。报考省属监狱机关其他单位的考生,也可到该身体初检点进行身体初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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