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东枣庄市公安机关统一招考人民警察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人发[2000]58号),以及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6号)、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1]13号),2011年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将继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公务员)。
一、考录范围和报考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3月27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0年3月27日以后出生)。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六)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七)具备招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机关或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鲁人调〔2000〕14号),省编办、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鲁编办〔2007〕67号),原则上可按照招考计划80%的比例,设置公安专业职位。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详见枣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布的招考简章)
报考各级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的,按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布招考简章的要求,登陆枣庄人事考试信息网(www.zzrsks.com)在网上报名,报名时应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后,须于3月28日至30日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学历及专业证明到枣庄市公安局(新城区光明大道3097号)进行目测(报名者应在网上报名的当日或第二日的工作时间内参加目测,3月30日报名的应在当日17时前参加目测)。仅在网上报名,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目测的,视作放弃,网上审核将不予通过。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目测和资格初审合格的,在网上交纳考务费120元(每人每科40元)。为减轻特困考生负担,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特困大学生不实行网上缴费,可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于2011年4月2日到鲁南人才市场一楼(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19号)办理减免手续,免收有关考务费用。
对报考公安专业职位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二)资格审查
详见枣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布的招考简章。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评。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专业科目考试三科。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安专业科目三科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用书为公安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