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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枣庄市公安机关统一招考人民警察简章

2011-03-23 10:38  |  山东公务员考试资料网  |  责编:管理员 点击收藏

  对拟录用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天。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省林业局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培训期满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各级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11]1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37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1]13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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