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广西河池市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简章
公开选拔市直单位科级领导职位共19个,公开选拔各县(市、区)科级领导职位共139个,市直单位竞争上岗职位共186个。 笔试(2011年7月17日) 面试(2011年7月23日)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和2011年全区、全市组织部长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选人视野,拓宽用人渠道,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加大中青年干部多岗位锻炼的力度,激发中青年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市委研究,决定面向全市公开选拔部分市直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在各县(市、区)范围内(部分职位在全市范围内)选拔各县(市、区)部分科级领导干部。
一、公开选拔职位和范围
此次公开选拔市直单位科级领导职位共19个,公开选拔各县(市、区)科级领导职位共139个,市直单位竞争上岗职位共186个(详见7月5日发布的《2011年河池市公开选拔科级领导职位表》和《2011年河池市市直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职位公告》)。
(一)市直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职位的公开选拔在全市公务员机关、参公单位、国有企事业在职在岗人员中进行。
(二)各县(市、区)科级领导干部职位的公开选拔在各县(市、区,部分职位在全市范围内)公务员机关、参公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简称“四项目”人员)中进行。
二、报名基本资格条件
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经批准,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2.身体健康,符合各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
3.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称职以上。
4.符合任职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5.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格条件
1.公务员身份参加公开选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参公单位或事业单位职位公开选拔、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参加事业单位职位公开选拔的条件:
(1)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参加科级正职职位选拔的,一般应任副科两年以上;参加科级副职职位选拔的,一般应任科员三年以上。
(3)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管理人员参加副科级领导职位选拔的,参加工作时间必须满4年以上,参加正科级领导职位选拔的,参加工作时间必须满6年以上。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参加公务员单位职位公开选拔的条件:
(1)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参加科级正职职位选拔的,一般应任副科两年以上;参加科级副职职位选拔的,一般应任科员三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3.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参加公务员单位或参公单位职位公开选拔的条件:
(1)管理人员应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管理人员参加副科级领导职位选拔的,参加工作时间必须满4年以上,参加正科级领导职位选拔的,参加工作时间必须满6年以上。
(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
(3)国有企业级别问题,采用按照企业的管理层次来比照的办法确定:中央、自治区驻河池企业和市人民政府直管企业比照处级单位,其直属、二层单位比照科级单位;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直属企业、市直属机关(如市国资委)管理的直属企业比照科级单位。
(4)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通过全国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的,学历可放宽到全日制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5)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以上任职时间、工作时间和年龄均计算到2011年7月31日止。
(三)职位要求:报名参加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公开选拔的人员,还应该符合公开选拔职位说明中明确的报名资格与条件。(见附表内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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