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东开平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2)
(四)报名提供资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原件留复印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近1个月内的计生证明、报名表1份(A4纸双面打印)和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在相底写上姓名);
2、所应聘岗位有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方面要求的,还须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资格证、执业证等);
3、所应聘岗位如设有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供相关工作经历的单位证明或劳动合同(工作协议)等材料的原件;
4、国有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聘须征得现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同意应聘”的书面证明。
现场报名特别提醒:应聘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现场提交报名资料,递交报名表格,并确保报名材料真实、准确。如应聘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应聘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加开平市组织的事业单位职员、政府雇员招聘考试。
(五)资格初审及核发准考证
市卫生局严格按照公布的岗位报名资格条件,对应聘者提供的资料当场提出是否符合岗位报名资格的审核意见。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核发准考证,应聘者要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依时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
四、考试办法和时间、地点安排
招聘实行竞争性选拔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一)笔试
1、笔试时间:2013年3月16日(星期六)上午9:00—10:30。
2、笔试地点: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3、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
4、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笔试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成绩于10个工作日内在市人社局网站、市卫生局网站公布,根据笔试成绩情况,由市人社局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二)面试
1、面试对象。笔试成绩达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才能进入面试,根据同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入围面试比例(详见附件1)确定面试人选。“入围面试比例”即招聘人数:入围人数=1:X(X≥1),人数最多不超过X名。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2、面试由市人社局会同各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另行通知。
3、面试成绩须当场向应聘人员公布,成绩满分为100分。
(三)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分,统一设定合格分数线为60分。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笔试权重%+面试成绩×面试权重%。笔试、面试权重根据招聘岗位所需能力结构提出(详见附件1)。
注:本次招聘考试,市人社局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五、体检
(一)体检对象
在综合成绩合格的人员范围中,体检对象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同岗位招聘人数和应聘人员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可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安排递补。
体检对象名单将于面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连同综合成绩一并由市人社局公布。
(二)体检工作要求
体检工作由市人社局和市卫生局共同组织实施,到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表由市人社局统一发放,具体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程序、项目、纪律严格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体检标准的,从其规定。在体检过程中,如出现上述文件尚无明确规定的,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
体检完成后,如视力、听力、血压、心率4个项目初次体检不合格的,应聘者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复检要求,并在当天统一安排复检,最多可复检2次,当天体检结束后,不再安排复检。如体检医院对其它体检项目未能作出体检合格结论的,应聘者在接到体检结论之日起3日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复检的书面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六、考察
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须对通过笔试、面试且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工作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七、公示
对考试、体检和考察合格的应聘者,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中发现问题不宜聘用的,依次递补。
八、聘用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市人社局发出同意聘用通知书,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入职手续。聘用人员持聘用通知书办理报到、调动、档案迁移、聘用合同签订等手续。聘用后,由用人单位组织试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可按期办理转正;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可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聘用合同规范样式由市人社局提供。
九、监督管理
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有违反《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应追究责任。
监督举报受理部门:市人社局职员和雇员管理股
监督举报电话:0750-2257303。
附件: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平市卫生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