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面向201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简章(3)
七、聘用审批及待遇
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者,由区人力社保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工资福利待遇按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2014年应届毕业生于2014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及岗位要求的相关条件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招聘工作结束后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八、纪律要求
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肃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其他
本简章由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公招政策咨询电话:綦江区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管理科(023-82768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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