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夏国家和地方教师特设岗位招聘2000人考试公告(3)
(八)资格审查及面试(综合考核)。
1、资格审查。(1)各设岗市、县(区)教育、人社、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市、县(区)教育局负责通知。(2)资格审查需提交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准考证、报名信息表、支教人员服务证书及证明材料等。(3)资格审查后由招聘特岗教师的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及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4)资格审查后出现的人员空缺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人员空缺及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仍须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资格审查)。(5)在资格审查中,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取消招聘资格。资格审查结束后方可进行面试(综合考核)。
2、面试(综合考核)。(1)面试工作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具体工作由设岗市、县(区)教育、人社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面试考官由各市、县(区)异地交流选派临时派遣。(2)面试时间和地点,由设岗市、县(区)教育局负责通知。(3)面试(综合考核)采取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说课讲课、技能测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重点考察招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面试题目由各招聘单位自行拟定。(4)面试(综合考核)满分100分,面试合格线为60分。对面试(综合考核)成绩达不到60分的,取消招聘资格。
3、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 3) 65%+面试成绩 35%。
(九)确定拟聘用初步人选。按照考试总成绩和招聘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初步人选。同时将面试(综合考核)成绩连同拟聘用初步人选名单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体检。
1、体检由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纪检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宁教人[2014]97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对体检和复检中弄虚作假,不严格执行体检标准将不符合体检标准人员体检为合格的,除取消受检人应聘资格外,还要追究组织体检部门负责人以及体检医院的相关责任。
4、应聘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体检不合格或因故不能应聘等情况出现的人选空缺,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一)公示。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设岗市、县(区)上报的拟聘用初步人选名单,汇总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宁夏毕业生就业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确定拟聘用特岗教师人选。
(十二)补录。公示结束后,对招聘岗位报名人数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岗位空缺,将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岗位后发布公告,组织在笔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上的考生公开征集志愿,并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面试后择优补录。面试(综合考核)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不得再报名参加原报考岗位的补录。
(十三)审批。各市、县(区) 将拟聘用的特岗教师名单报教育厅审核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十四)聘用。由用人学校与聘用的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3年(含半年试用期),聘用期间纳入现行人事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聘用期间如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或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在3年服务期内,不得跨市、县(区)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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