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天津市和平区教育系统招聘教师公告(39人)
为加强我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满足我区教育教学需求,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9名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5年天津市和平区教育系统招聘教师公告(39人)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届毕业生或具有天津市户口的社会人员(详见招聘计划)。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3.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开拓精神、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
4.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
5.具有天津市户口,2015届毕业生户口不限;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教师资格证书(详见“2015年天津市和平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
8.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9.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院校毕业证书的人员,需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材料;
10.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年龄条件
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4年11月27日及以后出生);应届毕业生年龄不限。
(三)学历条件
1.报考教育局所属中学岗位:应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报考教育局所属小学、幼儿园、青少年宫岗位:应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四)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2.受过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4.在此前公开招聘过程中被招考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
5.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或工作人员,被单位辞退的人员;
6.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法律规定不得招考到事业单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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