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陕西城镇社区招聘专职工作人员1537人公告(2)
(五)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1.笔试
(1)笔试形式和时间
笔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笔试考一门,科目是社区工作基础知识。采取闭卷形式,满分150分,考试时间为10月23日9:00时至11:30时(具体地点安排,详见准考证)。笔试内容以《2016年陕西省公开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大纲》为准,今年不指定参考书籍。
(2)笔试成绩加分
1)加分条件和标准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2〕27号)和《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2012年省政府令第163号)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应聘人员,按相应标准笔试成绩予以加分:
① 城镇社区连续工作3年以上(2013年9月18日前到社区工作)的现有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服务站公益性岗位人员,且报考现工作社区所在县(区、市)社区岗位的加10分。
②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者加10分。
③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此类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0分。
符合以上加分条件的,只按分值最高单项加分,不得累加。
2)加分程序
符合加分条件的应聘人员在陕西民政网下载并填报《2016年陕西省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笔试加分申请表》。其中符合第一项条件的还应提交《陕西省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加分证明》(陕西民政网下载);符合第二项条件的提交《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第三项条件的须持本人退伍证、县(区、市)安置部门对其自主就业身份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获得三等功以上者须提供立功证书和立功奖励登记表复印件;退伍大学生士兵须提供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证书;超期服役人员须提供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应聘人员应在9月30日17:00时前将《加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报考县(区、市)社区办(民政局)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市级社区办(民政局)复审,市级社区办(民政局)将复审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在市级报刊或网站公示7天。对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市级社区办(民政局)复查,最终名单于10月20日17:00时前上报省民政厅。
(3)笔试成绩公布
11月1日10:00时公布笔试成绩。参加笔试人员可登录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或陕西人事考试网、陕西民政网查询成绩。
根据笔试成绩,按县(区、市)招聘计划1∶2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11月2日12:00时在陕西民政网站公布面试人员名单。
2.资格复审
面试前,由市级社区办(民政局)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级资质证书、退伍证、立功证书、自主就业身份认定证明原件和报名登记表等资料。未通过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复审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对出现缺额的,按笔试成绩排序依次递补。
3. 面试
面试由市级社区办(民政局)组织实施,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满分100分。面试时间、地点在陕西民政网另行通知。
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加面试成绩之和。计算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按笔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六)体检和考察
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按县(区、市)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由各县(区、市)社区办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
考察由各县(区、市)社区办(民政局)负责,着重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修养、工作态度及能力等情况。
体检、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七)报批和公示
市级社区办(民政局)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报省民政厅办审批。省民政厅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陕西民政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经查属实,不予聘用。
(八)聘用和培训
各县(区、市)社区办(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的审批意见,向决定聘用的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应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办(民政局)报到,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聘用人员的管理按《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各县(区、市)社区办(民政局)对已聘用人员进行集中岗前培训,并于12月31日前将聘用人员分配到岗。
五、纪律要求
为了维护2016年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秩序,各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和考务机构,以及所有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要高度重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泄密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对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应聘全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咨询电话 省民政厅: (029)87290512
省人事考试中心技术支持电话:(029)12333 89538291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