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省公务考试招录6123人公告(2)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本次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
1.报考省直单位的程序和办法。
(1)提交报名申请。报考人员于2016年11月25日8:00至11月30日17:30期间,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点击“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提交报名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红底、蓝底、白底均可,jpg格式,利用图片软件制作时,照片宽高比例约为1.3:1.6,大小为130×160像素,30kb以下,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报名申请被接受后,将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留存。
(2)报考资格审查。招录单位对报名申请和上传照片进行网上初审,并在2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于2016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期间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通过报考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16年11月26日8:00至11月30日17:3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经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16年11月30日17:30后,报考申请尚未经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4)网上缴费。通过报考资格初审的人员,于2016年12月3日17:30前,通过原报名网站缴纳笔试考务费(报考人员须自备银联卡,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并存入足够缴费的金额)。未按要求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5)打印准考证。已确认缴费的报考人员,于2016年12月19日8:00至12月24日14:00,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A4纸)。
2.报考省辖市以下单位的程序和办法。
报考省辖市市直单位和所辖县(市、区)直单位、乡镇机关的报名程序和办法,由各省辖市分别在本市确定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专用网站公布。
报考省直管县(市)直单位和所辖乡镇机关的,随原所属的省辖市报名。
报考省地税系统驻省辖市以下单位的,随所在的省辖市报名。
请报考人员登录相关省辖市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专用网站查阅相关信息和事项,并按要求进行报名。
(二)每名报考人员仅限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在考录工作中必须一致。
(三)各招考职位报名人数与拟录用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镇(不含城关镇)职位,检察院系统要求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的职位,报名人数与拟录用人数的比例可放宽到3:1。其他地处偏远、条件艰苦、贫困人口较多的乡镇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报名人数与拟录用人数的比例也可放宽到3:1。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拟录用人数直至取消拟录用职位。
核减或取消的拟录用职位情况及取消职位报考人员名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公布。
对拟录用职位被取消的报考人员,由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和省直单位通知其于2016年12月7日17:30前,重新选报其他职位。未按要求重新选报的,退还缴纳的笔试考务费。
重新选报职位采取现场报名的形式进行,由报考人员填写《河南省2016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重新选报职位报名表》(附件4),到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或省直单位报名。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交缴费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和拟重新选报职位要求的其他证件、材料,不得再报考已被取消和核减的职位。
对重新选报职位的报考人员,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或省直单位应及时按照拟录用职位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四)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除经批准免缴笔试考务费的人员外,报考人员按每人每科30元缴纳笔试考务费。
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免缴笔试考务费。其中报考省直单位职位的,通过报名资格初审后,于2016年 12 月 3 日8:00至 12 月 4 日17:30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免缴费用手续。报考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职位的,办理免缴费用手续的时间和办法,由各地确定。
拟免缴笔试考务费的报考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开发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和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原件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报名期间,报考人员有关于报名资格审查及其他有关事宜,请拨打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公布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六)本次招考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考试录用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发现报考人员与拟录用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条件的,一经查实,即依法依规取消其考试、录用的资格,并将其违纪违规事实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对考试录用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