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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云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3449人)(2)

2017-03-09 10:00  |  云南公务员考试网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三、笔试

  (一)笔试科目

  1.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岗位的笔试科目为《行政 职业能力测验》和《法律专业知识》(A、B卷),其中法官 助理、检察官助理岗位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法律 专业知识》(A卷),除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外的岗位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法律专业知识》(B卷);

  2.其他岗位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 《申论》,其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还需进行专业科目 考试。

  (二)笔试时间

  2017年4月22日: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下午14:00—16:30 法律专业知识

  2017年4月23日: 上午9:00—11:00 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

  (三)笔试地点

  报名填表时,报考人员可在报名系统提供的考区 中,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笔试地点。 报考人员笔试考试用品由各级考试机构统一配备,报考人员无需自带。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 它设备(如手机、电子手表、电子手环等)带至座位。已带入 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笔试加分 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5分;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 (含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的子女,报考人民 警察岗位,笔试成绩加3分。

  (五)笔试分数公布 经国家有关部门对报考人员答题情况进行雷同卷 鉴定后,确认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给予 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 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 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或长期记录。 报考人员可于2017年6月1日至7日登录报名系 统查询个人分数。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的人员、未缺考但被标记为缺考的人员、对违纪情形有异议的人员可 以申请查疑。 2017 年 6 月 15 日专题信息网公布笔试最低合格 分数线、首批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等信息。

  四、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岗位、审判机关 及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岗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其 他岗位无需进行。进入体能测评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1.笔试总 成绩不低于所报岗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2.笔试总 成绩的岗位排名在岗位招录人数6倍比例范围内。 体能测评工作由州(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 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执行。

  五、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报名信息的进一步核实。

  进入资格复审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1.笔试总成绩 不低于所报岗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2.须进行体能 测评的考生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3.笔试总成绩的岗 位排名在岗位招录人数2倍比例范围内。 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根据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 主管部门安排,持笔试准考证(两份)及相关证明材料, 按时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须对是否参加面试及后续考 录过程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人员,若出现放弃 面试、放弃体检、放弃考察、放弃录用资格等行为,将 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资格复审时出现放弃或不合格人员的岗位,按进 入该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进行递补,递补2批次后 仍未达到面试比例要求的岗位,不再递补,按实际合格人数开展面试。

  六、面试 面试由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面试可采取单一面试方法,也可以根据岗位需 要,采取多种测试方法(包括专业测试)。面试满分 100 分,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全省统一划定为 70 分, 面试总成绩未达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参与后续考录过程。 全省面试工作拟于2017年7月中旬以前完成,具体时间以省级和州(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 为准。

  七、各项成绩计算

  笔试总成绩 = 各笔试科目成绩之和 + 笔试加分; 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百分制笔试总成绩 =(行 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 分值)×40% +(申论成绩×100/申论满分分值)× 30% +(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科目成绩×100/ 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科目满分分值)×30% + 笔试加分×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值 + 申论满分分值 + 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科目满 分分值); 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的岗位百分制笔试总成 绩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 + 法律专业知识成 绩 + 笔试加分)×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 值 + 法律专业知识满分分值); 其他岗位百分制笔试总成绩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 + 申论成绩 + 笔试加分)×100/(行政职 业能力测验满分分值 + 申论满分分值); 面试总成绩 = 面试成绩×(100%-专业测试 成绩权重) + 专业测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权重; 综合成绩 =(百分制笔试总成绩 + 面试总成 绩)×50%。 笔试总成绩、百分制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如出现 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依照面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 验单项成绩依次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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