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济宁任城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445人公告(3)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笔试根据专业不同分为综合、卫生和教育三大类,各类均考一科。综合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市情市况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卫生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专业基础知识部分按医疗、药学、检验、中医、护理五类分别命题;教育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教学基础知识(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笔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
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二)面试
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1:3的比例依次确定;达不到招聘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
面试人选确定后,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布。
面试分为教育、卫生和综合三大类,面试工作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指导下,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面试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制定面试工作方案。面试工作方案在面试前一周报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同时公布。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测试、情景模拟、面试答辩、实际操作、说课试讲等多种形式,其中专业测试不能单独实施,应与其他面试方式结合进行,专业测试成绩分值占面试成绩的分值不超过40%。面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同一招聘岗位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由面试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加试,根据加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岗位计划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员数为1:1的,面试成绩低于面试组织实施部门所有实际参加面试人员有效成绩平均分值的,不得进入考察范围。面试成绩及考试总成绩由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公布。
五、考察体检
根据招聘计划,由高分到低分按不高于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组织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等额组织体检。考察体检工作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的统一指导下,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考察采取查阅档案、查验证明、实地考察和谈话等多种方式进行,应侧重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六、选岗和聘用
报考镇街中心小学部分学科教师岗位且考察体检合格的考生,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报考职位和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组织选岗。同一岗位考试总成绩相同的,参照确定考察体检人员的顺序选岗。放弃选岗的取消聘用资格,因不到场或放弃选岗造成的空缺不再递补。
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拟聘用人员公示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批准聘用的人员,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放《任城区事业单位招聘聘用通知书》,凭《任城区事业单位招聘聘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受聘人员约定最低服务年限。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博士研究生的报名应聘按有关政策和程序,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测评,同意聘用的报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七、其他
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政策咨询电话:15725373601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15725373609
监督举报电话:0537-5661307
岗位条件咨询电话:见《2017年任城区招聘教师、医疗和综合人员岗位汇总表》
附件:1、2017年任城区招聘教师岗位汇总表
济宁市任城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文章来源:http://www.rencheng.gov.cn/art/2017/3/31/art_167_691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