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贵州都匀市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41人公告(5)
笔试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 9:00—11:30。
笔试准考证领取时间:2017年9月28日(工作时间)
进入笔试人员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都匀市公安局政工室707办公室(都匀市毛尖大道48号)领取《笔试准考证》。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其他证件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笔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招聘办确定“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3、C类招聘职位面试及合格分数线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面试人员为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职位招聘计划数与面试人数1:3比例以内(含1:3)确定面试人员。同一职位的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招聘职位计划数与进入面试人数未达1:3比例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4、总成绩计算公式
考生总成绩按专业测试占40%、笔试成绩占20%、面试成绩占40%计算。
专业测试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总成绩=专业测试成绩×40%+笔试成绩÷1.5×20%+面试成绩×40%。
(三)其余招聘职位
除文化馆、教育系统音乐、舞蹈、市应急服务保障中心、市森林消防救灾应急队招聘职位以外的其余招聘职位考试按先笔试后面试的方式进行。
1.笔试及合格分数线
笔试只考一科,总分为150分。教师类职位考《教育基础知识》,其余职位考《综合知识能力测试》,各职位的笔试科目详见职位一览表。
笔试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 9:00—11:30 。
笔试准考证领取时间:2017年9月28日(工作时间)
报考人员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招聘单位领取《笔试准考证》。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其他证件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笔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招聘办确定“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2.面试及合格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职位招聘计划数1:3以内(含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同一职位的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
面试总分100分,面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或未参加面试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领取《面试准考证》、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3.总成绩计算及其他事宜
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面试成绩占60%计算。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总成绩=笔试成绩÷1.5×40% + 面试成绩×60%
七、体检
体检必须在市招聘办指定的市或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由体检医院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由市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进行进一步检查,并对特殊情况进行研究处理。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5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招聘办同意后组织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面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体检环节。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空缺职位可按综合成绩依次递补。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体检工作结束后,综合招聘职位体检合格人员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选择确定该职位的具体岗位。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的考生优先。考生只能选择一个职位,选定后考生立即签名确认。
八、考察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工作由市招聘办组织实施,具体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考察工作须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二人及以上组成。在考察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做出考察结论、提出聘用建议意见。考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不合格,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报市招聘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依次递补。
符合本简章第三条“(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所列任何一项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