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白山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110人公告(3号)(3)
(二)资格条件复审
1.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数与面试人选数1:3比例依次确定拟面试人选。实际面试人选数达不到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多人并列进入1:3比例的,一并确定为拟面试人选。复审合格的确定为面试人选。
2.拟面试人选的资格条件复审,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由县(市、区)组织部门负责。复审时,拟面试人选应按照报名和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提供与本人报考时填报信息相一致的报名表、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原件和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在职人员资格条件复审时,应一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资格条件复审期间,查出不符合报名、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或本人放弃的,取消面试资格,有笔试的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除因不符合报名、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取消面试资格的,复审终止后不再递补。
拟面试人选资格条件复审时间、地点另行在白山市人民政府和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愿放弃面试资格。
(三)面试
本次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具体面试时间、地点、方式、要求等,将在《面试通知书》中注明。
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四)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1.按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之和的50%计算考试总成绩,满分100分。
2.计算考生总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考试总成绩及格线为60分。
(五)成绩查询
考生的笔试成绩在报名网站发布,请考生及时查询,未及时查询的一切后果自负。拟聘用人员考试总成绩在白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和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五、体检与考察
面试结束后,在考试总成绩达到及格线以上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符合优先聘用条件的优先聘用(如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在其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者优先);没有符合优先聘用条件的,面试成绩高者优先。面试成绩仍相同的,通过加试确定体检人选。
体检工作由招聘部门所在地组织或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合格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
体检、考察期间放弃的,取消其相应资格,不再递补。因不符合报名、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取消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在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总成绩达到及格线以上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经体检和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白山市人民政府和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后,放弃拟聘用人选资格的岗位不再递补。因不符合报名、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取消拟聘用人选资格的岗位,在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总成绩达到及格线以上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反映有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公示后,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要求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
不符合聘用要求取消拟聘人选资格的岗位,在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开始办理聘用手续后考生放弃应聘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放弃的岗位不再递补。
2017年毕业生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均须提供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未能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被聘用的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内。
八、政策待遇
(一)编制待遇。给予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待遇。
(二)统一管理重点培养。被录取的考生,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统一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将选派到农村基层一线挂职服务,挂职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满后回原招聘单位工作。挂职期间,严格按照国家、省事业单位法律法规及《白山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大学生到农村工作锻炼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及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服务期内不在村工作、随意抽借调等情形的,视情节解除聘用合同,取消事业编制。到岗工作后,综合表现优秀、发展潜力大的,纳入后备干部队伍管理。
(三)择优提拔。服务年限满3年并表现优秀的,在提拔使用、上级机关遴选、挂职锻炼等方面优先考虑。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可择优调任到公务员岗位。特别优秀的,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任职资格条件的,同等条件优先提拔到副乡(科)级或副县(处)级工作岗位。
(四)给予生活补贴。对招聘的博士研究生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生活补贴,“985工程”、“211工程”院校硕士研究生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本科生给予不低于6万元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次,5年内发放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