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招聘新教师22名公告
导读:2018年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招聘新教师22名公告已发,报名时间为2018年7月22日-24日,具体招聘信息请见下文。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选拔优秀人才,充实教师队伍。按照2018年4月10日发布的《灌南县2018年公开招聘新教师公告》与《灌南县教育局所属学校2018年赴高校公开招聘新教师公告》,灌南县教育局已完成招聘计划132名(未完成招聘计划22名)。根据《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文件精神,灌南县教育局决定为直属学校第二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2名新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详见《灌南县2018年第二次公开招聘新教师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和《灌南县2018年第二次公开招聘新教师岗位分配表》(附件3,以下简称《分配表》)。
二、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8月1日以后出生)。
(五)具备《岗位表》中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专业”条件按《江苏省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设置。
(六)资格条件中的学历指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具有国(境)外学历学位的应聘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七)具有相应层次教师从业资格(详见《岗位表》)。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或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2.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岗位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招聘人员,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应聘人员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到岗后又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
3.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有政策规定或协议明确2018年8月31日前不得解聘、离开现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三、报名事项
报名及资格审核由灌南县教育局负责。
(一)报名时间
2018年7月22日-24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正常报名)。
(二)报名方式
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报名地点:灌南县教育局(灌南宾馆对面)组织人事科107室。政策咨询电话:0518-83222525。
(三)报名材料
应聘人员请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以下材料:
1.《灌南县2018年第二次公开招聘新教师报名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表》)一份;
2.近期同底版2吋免冠照片3张;
3.本人身份证(应聘人员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毕业证书,国(境)外留学人员须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5.教师资格证书(2018年应届毕业生可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提供毕业学校开具的应届师范生直接认定证明)。
第3-5项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四)资格审核
对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招聘公告规定的岗位条件、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弄虚作假的,均取消考试资格。应聘人员经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考试。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如对资格审核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灌南县教育局陈述申辩。
(五)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表》请从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灌南在线教育专题下载并按要求填写好后带至报名处进行资格审核。
2.应聘人员须按岗位要求,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3.本人现场报名确有困难者,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代为报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同时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报名费用
本次公开招聘收取笔试费100元/人,对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收取面试费100元/人(苏价费函〔2007〕146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应聘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应聘人员,免收考试报名费。报名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应聘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应聘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扶贫工作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及复印件)。
(七)开考比例
各岗位的开考比例均为1:3,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应聘岗位被取消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对少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的紧缺、急需岗位,经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相关信息将在灌南在线教育专题(http://zz.guannan.gov.cn/gnjyj/)公布。